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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筹建

来源: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5-07-24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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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
 
药监局
 
30工作日
 
每证收费10元依据省物价局湘价费(2004)77号文件规定执行
 
0730-8882167
 
0730-884336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符合许可(办理)条件均可申请
 
事项办理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村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从业药师;三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以上人员必须在岗。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有独立的区域。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能够保证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的药品配备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受理-审查-决定-公示与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