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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来源:县交通局 日期:2018-03-01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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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平江县运管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6289595)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平江县运管所法制股和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营运车辆数量材料和车辆检测合格证明、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进行审查。

三、决定:

(一)               岗位责任人:平江县运管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该文书应载明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事项等内容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该文书应载明被许可人,予以许可的事项等内容,注明日期,加盖印章。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平江县运管所法制股和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监督电话:628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