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渡口设置、撤销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许可对象:拟设置或撤销渡口的单位
许可条件:
一、渡口设置应遵循尊重历史、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渡口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码头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四、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安全管理人员;
五、渡口船舶应适航,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六、渡口船员应适任,持有效合格的船员证书;
七、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八、渡口应设置《渡口手则》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责任管理单位、渡口责任管理人;
九、通公路或桥的地方原则上不再设置渡口,已设置的渡口应当申请原批准渡口的机关予以撤销。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设置渡口专题报告,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对设置渡口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渡口码头、船舶、船只、渡运航线以及渡口停靠点进行安全评估的安全评估报告;
三、渡口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以及渡船航行图和渡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交通局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立即要求其补正材料;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书面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交通局安全管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对符合规定的,签具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查。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实地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交通局安全管理人员和海事管理机构监督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海事机构监督员(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实地核查有关情况是否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
2、对符合条件的,由局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的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条件对申报材料和核查情况进行最终审定。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意的许可意见,由县人民政府下发批准文件。
3、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公示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由工作人员送达县人民政府的批文,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平江有到交通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22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