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许可对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和个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提交能证明符合许可条件相关的材料。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平江县运管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6289595)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平江县运管所法制股和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平江县运管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该文书应载明被许可人,予以许可事项等内容,注明日期,加盖印章;不予以许可的,该文书应载明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事项等内容,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平江运管所法制股和所服务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监督举报电话:628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