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
2、《劳动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职业介绍实行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劳动行政部门开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持章程和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的,持审批意见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工商登记,经审查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行政许可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用房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供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的场所。
2、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到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窗口申请,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
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3、审查
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六、行政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提交材料目录
1、《职业介绍机构章程》;
2、《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
3、《办公场地证明》;
4、《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5、《开办经费验资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
八、书面申请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