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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来源:县社会和劳动保障局 日期:2015-07-24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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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劳动法》第69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

 

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所;

 

4、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

 

5、有明确具体的职业技能鉴定依据;

 

6、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员,按规定建立了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考评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

 

7、完备的规章制度;

 

8、有进行信息统计与数据处理的专用设备、系统软件和专业人员;

 

9、承诺在考评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原则,接受监督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申办单位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

 

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3、审查

 

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估时间)。

 

六、行政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表》;

 

3、法人或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人的证明材料;

 

4、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5、与鉴定职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检测仪器仪表清单;

 

6、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保卫等制度,岗位责任制,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等),考评人员、考务人员守则,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由WORD制作的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八、书面申请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