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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来源:县社会和劳动保障局 日期:2015-07-24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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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经须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行政许可条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二)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合法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
(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安置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富余职工不少于60%;
(五)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有必须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措施。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申办单位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提供全部申办材料,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当场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3、审查。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行政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提交材料目录: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书;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登记表》一式四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文件;
5、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6、安置人员身份证明。
八、书面申请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