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餐饮服务经营权申请人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具有与餐饮服务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餐饮服务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许可数量:法律对餐饮服务经营权的授予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按照湘价费【2003】44号文件执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3、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经营场所和厨房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5、洗涤、消毒、冷藏、“三防”、更衣、废水废物处理等卫生设施说明;
6、其他资料(如药膳、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
许可程序:
受理
岗位责任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
6、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
(一)岗位负责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对现场进行核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主管领导审定。
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2、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示与告知
(一)岗位负责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在县政府政务中心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站发布发证信息。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平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63886
咨询投诉
申报餐饮服务企业 咨询电话:0730-6263886
投诉电话:0730-6263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