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平江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短期病事假和长期病休审批与工资待遇的通知》和《平江县第二中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此规定。
一、请假类别及期限
(一)病假
1. 教职工确属有病且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
2. 病假的认定需有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通过规定程序审批。
(二)婚、丧假
教职工婚假提倡在寒暑假和法定假进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再婚只享受3天婚假)。教职工婚假由本人申请报告,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报学校审批。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以请丧假,丧假天数按政策规定为7天(含双休日,路程假除外)。
本县范围内的不给路程假。
(三)产假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 正常分娩,给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内;
2. 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若系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十五天。
3. 女方晚婚晚育(24周岁及以上)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三十天。
4. 妊娠二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按正常产假处理。以上产假期限内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5.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
不按计划生育要求的女教职工正产产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胞胎以上的七十天。
(四)妊娠期
妊娠期间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病假工资处理,不影响调整工资。如果保胎时间超过半年的,晋级时间需比正常情况推迟一年。
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按病假工资处理,也可以计入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五)哺乳期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周授课不应超过14课时。根据学校的工作性质,学校不实行哺乳假。
(六)事假
由于教师实行寒暑假制度,一般不允许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在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请事假1天须经级部、处室负责人和教务处批准,请事假1至3天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才能离校;请事假3天以上7天以下,须本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才能离校;请事假7天以上,由本人填写《教职工短期病事假审批表》,学校签具意见,报教育局人事股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
(七)长期病休
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以上为长期病休。
长期病休的基本条件
(1)经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属心脑血管等疾病引发后遗症的,如瘫痪、语言障碍、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住院或卧床不起的;
(2)经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及市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的;
(3)经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及市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证明的癌症患者、尿毒症患者;
(4)经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患有肺结核、传染性肝炎或其它传染性疾病的;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身体残疾,且经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丧失正常工作能力的。
二、请假的程序及批准权限
1. 教职工凡需请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方可离校。未经请假擅自离职或请假尚未获批准而离职,以及逾期不归的请假者,均为旷工。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但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同请假)。
2. 办理请假手续,先到学校办公室领取《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并填写请假事由。
请假1天及以下,由级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主任批准。
请假1至3天,由级部、处室负责人、教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
请假3至7天,由年级负责人、教导主任、主管校长签署意见,校长批准。
请假7天以上,由学校签具意见,报教育局人事股批准。
申请长期病休的教职工由本人填写《教职工长期病休审批表》(一式一份),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上述有关材料报教育局人事股,由人事股安排医疗鉴定,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并报县人事局、县委编委办备案。
3. 请假期满或提前到校者,应到相应请假审批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期内工资待遇
(一)法定假
在职人员在政策规定的休假期内(含法定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平均水平计发。
(二)病假
1. 工资部分: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80%。获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等称号的人员,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可提高10%至15%。凡享受提高病休工资待遇的,均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00%。
2. 绩效工资部分:在产假及批准的离岗休养期间(含教职工退休当年的下半年)和确诊患癌症、精神病、尿毒症等经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其绩效工资(含基础性与奖励性部分)按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平江县公务员平均津补贴标准的78%)发放。除经鉴定批准并暂列编外的长期病休人员外的在职人员连续病假六个月以内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3.在休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三)事假
在职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其绩效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以内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按工作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0元/天;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从次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