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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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编稿时间: 2019-03-18 来源: 平江县文广新局 作者:平江县文管所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平江县文广新局 行使层级 县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