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 具备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变更审批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2、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3、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五)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主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4、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住所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2、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四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或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权责划分(市)
市级直接下放权限给县级。县级受理、审批、办结。
四、审批条件
业务情形 1:设立
设立依据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
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五条、第九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2、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3、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五)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主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4、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住所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 2:实地检查
设立依据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
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五条、第九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住所; 2)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3)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 3: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设立依据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
第九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 4: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演员
设立依据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
第九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演员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变更申请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5: 延续
设立依据 |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一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6: 注销
设立依据 |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四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 7: 补证
设立依据 |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四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注销: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需提交一式两份,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需提交原件审核,并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签名及盖手指印或盖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表》 |
需申请人填写并签章。 |
2 |
0 |
纸质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1 |
2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
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1 |
2 |
纸质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
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1 |
2 |
纸质 |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主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复印件); |
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1 |
2 |
纸质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提交原件。 |
1 |
1 |
纸质 |
表2 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一)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变更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
需申请人填写并签章。 |
2 |
0 |
纸质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
提交原件以更换新证。 |
1 |
0 |
纸质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
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1 |
2 |
纸质 |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如变更投资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
需申请人填写并签章。 |
2 |
0 |
纸质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
提交原件以更换新证。 |
1 |
0 |
纸质 |
新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主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复印件) |
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1 |
2 |
纸质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提交原件。 |
1 |
1 |
纸质 |
(三)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审批表》 |
需申请人填写并签章。 |
2 |
0 |
纸质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
提交原件以更换新证。 |
1 |
0 |
纸质 |
已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
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1 |
2 |
纸质 |
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 |
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1 |
2 |
纸质 |
表3 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表》 |
需申请人填写并签章。 |
2 |
0 |
纸质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
提交原件以更换新证。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1 |
2 |
纸质 |
表4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书面注销申请书 |
需申请人签章。 |
1 |
0 |
纸质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
提交原件。 |
1 |
0 |
纸质 |
表5补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表》 |
需申请人签章。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1 |
2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当场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赤坎区文化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赤坎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文新局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区文新局出具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变更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赤坎区分厅(网址: http://www.zjwsbs.gov.cn)或登录全国文化监管技术平台企业用户网站(网址:http://sq.ccm.gov.cn/ccnt/sczr/login)注册用户和提出申请,如果不懂操作可由赤坎区文新局窗口工作人员帮助注册,并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是否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赤坎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赤坎区文新局4楼文化市场股领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市赤坎区文新局出具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变更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湛江市赤坎区百姓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407室文化市场管理股办公室 |
8208277 13724765827 |
周一至周五上午8:40至11:45,下午14:40至17:45 |
乘坐11、12路车至雅园酒店步行至赤坎区百姓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或者乘坐12、11、22、33路公交车到世贸大厦站下车,过马路后从枫叶酒店沿南桥河向前行400米。 |
2.网上办理网址
http://www.zjwsbs.gov.c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8208277
网上查询:http://www.zjwsbs.gov.cn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8208277 ,市长专线12345
网址: http://www.zjwsbs.gov.cn
3、监察机关和受理机构
电话:8208087
地址:湛江市椹川大道北101号赤坎区政府2楼纪委监察局
4.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