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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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演出场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平江县文广新局 |
责任科室 |
市场股 |
咨询电话 |
6237388 |
投诉电话 |
6222562 |
受理条件 |
一、演出活动必须由具备演出经营或演出经纪资格的公司承办。 二、有固定演出场所。 三、参与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必须证照齐全。 四、有格式规范的演出合同。 五、演出节目内容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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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演出合同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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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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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