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2010年文化体制改革后由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广电局合并成立的,是平江县政府主管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事业的工作部门。平江县文化局成立于1980年10月,1997年10月28日,设新闻出版局、 版权局,与文化局一套人马,合署办公;1984年文化局设人秘股、文艺股;1987年设办公室、人秘股、文艺股、财会股;1995年设办公室、政工股、艺术、群众文化股、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管理股;1980年至1999年局辖县直文化单位:文化馆、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图书馆、剧团、文物管理所、影剧院、平江起义纪念馆、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及各乡镇宣传文化站,2002年文物管理所和湘鄂赣纪念馆合并统称文物管理所,2009年5月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划转到县广播电视局,2010年文化体制改革后变更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0年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划出改为文化市场执法局,平江起义纪念馆划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辖六个二级机构:文化馆、图书馆、剧团、文物管理所、影剧院、杜甫墓祠管理所;局机关设六个股室:办公室(财务股)、文艺股、科学技术股、传媒宣传与社会管理股、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股、政工股。
平江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主管文化艺术的行政管理机构、县政府组阁局,属县政府和县委宣传部双重管辖,同时接受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其职责是贯彻党的文学艺术方针、政策,组建管理县直文学艺术单位和乡镇文化事业机构及设施,培训文化艺术队伍,组织群众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负责演出和文化市场管理,保护、管理历史文化遗产,执行出版发行法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目前,文化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15人,在职机关干部16人,下辖6个二级机构、6个股室及27个乡镇综合文化站。
主要职能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路线、方针及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和创作导向;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规章制度;拟定全县文化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
(二)指导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多样化发展。
(三)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统筹安排文化、新闻出版、文物事业经费;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初审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和对网络游戏服务监管,指导协调全县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五)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县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组织推进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公共服务,牵头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县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
(七)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监管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指导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对全县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行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全县出版内容监管;负责全县印刷复制业的监管;负责全县数字出版业内容监管(包括电子出版活动,互联网出版活动);指导全县新闻出版、著作权行业社团的工作。
(九)拟订全县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县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负责新闻出版业、印刷复制业行业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新闻单位记者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报刊社团及内部刊物驻本县记者站和分支机构的监管;负责全县著作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计算机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流政策,组织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流活动;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科技建设。
(十一)管理全县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拟订全县电影发行放映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