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毒品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

来源: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26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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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以“严惩毒品犯罪,创建平安岳阳”为主题,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毒品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一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2016年6月至今,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288件,涉案人员302人。其中市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32件,涉案104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人数占比超八成。

与去年同期相比,本年度全市法院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减少了9%,是近三年来第一次回落。但毒品犯罪组织化、网络化特征明显,个案所涉毒品重量不断攀升,“公斤级”以上的毒品犯罪较为常见。此外,因吸毒诱发的暴力攻击、肇事肇祸等次生犯罪的案件有所增加。

岳阳中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在犯罪类型上,依法严惩制造毒品、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加大对多次零包贩毒,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的处罚力度。在打击对象上,坚持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作案次数多、涉毒数量大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在经济制裁上,注重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以彻底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

据岳阳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介绍,全市法院将一如既往加大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和孤立极少数职业毒犯、主犯、毒品再犯、累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一般涉毒人员。加强毒品犯罪案件调研工作,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改进,健全禁毒综合治理体系。

通报四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吴某权、蔡某顺等九人贩卖、运输毒品

非法运输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件特点:该案被列为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涉案人员多,犯罪次数多,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共犯之间分工明确,配合紧密,上下线之间关系错综复杂,量刑情节复杂多样。

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吴某权、蔡某顺、赵某雷、杨某华、任某平、段某、蔡某旋、易某玲、刘某等人单独或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吴某权、蔡某顺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466.18克,蔡某旋运输甲基苯丙胺19466.18克。吴某权单独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00克,非法运输枪支一把。赵某雷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6577.48克,非法持有枪支一把。段某、刘某共同运输甲基苯丙胺11974.48克,刘某单独运输甲基苯丙胺7.2385克。易某玲居间介绍贩卖甲基苯丙胺11974.48克。任某平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7150.683克。杨某华贩卖甲基苯丙胺80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5920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权、蔡某顺、赵某雷、任某平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某华、易某玲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段某、蔡某旋、刘某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吴某权非法运输枪支,还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赵某雷非法持有枪支,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吴某权、蔡某顺、蔡某旋共同犯罪中,吴某权积极联系下线,蔡某顺积极联系上线,两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蔡某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赵某雷与易某玲共同犯罪中,赵某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易某玲居间介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赵某雷与段某、刘某共同犯罪中,赵某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段某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吴某权、赵某雷均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吴某权系累犯,易某玲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均应从重处罚。杨某华以贩卖为目的购买8千克甲基苯丙胺及任某平贩卖、运输5996.99克甲基苯丙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均可从轻处罚。任某平、段某、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段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赵某雷,赵某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某华、蔡某顺、吴某权,任某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晴,段某、赵某雷、任某平均系重大立功。据此,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罪,合并判处吴某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蔡某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合并判处赵某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任某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易某玲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蔡某旋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2

党某勇、张某耀、张某华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件特点:该案被列为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辐射地域广,涉及粤、湘、鄂多省毒品交易。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党某勇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284.1435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255.37克又20粒;被告人张某耀贩卖甲基苯丙胺8015.37克;被告人张某华贩卖甲基苯丙胺118.66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757克又32粒。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党某勇贩卖毒品并指使他人将毒品从广东省东莞市运输至湖南省岳阳市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耀、张某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党某勇、张某华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党某勇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华处支配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党某勇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某耀贩卖8千余克甲基苯丙胺,毒品犯罪数量大,鉴于张某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对另一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党某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3

杨某、任某明、任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件特点:该案夫妻共同涉毒,利用快递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手段多样化;被告人杨某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重大涉毒犯罪,要求公诉机关追加起诉。

基本案情:被告人任某明与被告人杨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吸食毒品。任某明与被告人任某原系同厂职工,因经常一起吸食毒品而交往密切。任某明得知任某经常出入云南省,便要任某在云南省购进毒品海洛因再邮寄回湖南省岳阳市,任某表示同意。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任某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348.3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20粒,任某明贩卖毒品海洛因368.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80粒。杨某在2014年6月至7月期间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50.4056克、海洛因1.69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8066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杨某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任某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任某从上线处购进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运输至湖南省岳阳市交予下线任某明,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对2015年10月16日任某明欲领取任某邮寄来的348.30克海洛因,因任某明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事实上该次毒品交易不可能成功,对于该笔犯罪,任某明构成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杨某、任某明均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均应从重处罚。任华明认罪、悔罪,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任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任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4

熊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件特点:犯罪手段隐蔽,未抓获现场,被告人零口供,对起诉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予否认。

基本案情:2015年8月底,被告人熊某接到“李生”(具体身份不详)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的电话后,于同年9月1日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通过顺丰速运将10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寄往湖南省华容县。9月3日,公安民警在岳阳市顺丰速运康王集散中心查获该包裹,从中查获甲基苯丙胺8包,净重967.3克。9月11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励志街30号202室将熊某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及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共计176余克。

裁判结果: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应他人求购毒品之邀,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以牟利,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熊某有贩毒行为,其被抓获后查获的毒品数量应依法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熊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拒不认罪。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诸多证据已形成锁链,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认定熊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据此,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熊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