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手续办理的规定、流程、电话、相关表格
㈠、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
3.到工读学校就读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㈡、转学规定:
1.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安排,并责成接收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中按省级示范性高中转省级示范性高中或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互转、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能转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原则合理安排。普通高中与其它类型学校转学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进行。
2.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生在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㈢ 、转学申请及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1)收到申请的转入学校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审核,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收到申请的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核办,同意接收的要确定转入学校并将有关材料转至转入学校;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转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完成后,将学生名单发送至转出学校核办。
3.转出学校同意后,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管理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所有转学流程均通过管理系统完成核办。
(四)学生转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并通知转入学校。
(五)其他特殊情况转学,不受前款转学条件和学籍转接限制。
1.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2.由普通学校到工读学校或者由工读学校到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转出,由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3.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有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其就读年级。
省内转学流程图:
跨省转学流程图:
转学手续办理咨询电话:0730-6223118
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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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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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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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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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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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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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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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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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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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监护人情况 |
称谓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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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就读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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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就读学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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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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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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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入学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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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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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申请表可作为转学联系信息和转学电子证明材料使用。
2.全国学籍系统使用本申请表作为转学电子证明材料时,只需拟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和盖章。
3.用于其他用途时,由当地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确定需要签署意见和盖章的各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