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要求者,经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并颁发毕业证书。
高中学生:修业三年期满,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初中学生: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各科成绩合格(含补考后各科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合格。
2、高中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颁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中毕(结、肄)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高中毕业证书的真伪。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颁发。
3、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其中,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或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或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4、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