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档案馆规划馆和周令钊艺术馆广场景观工程施工项目
.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平江县档案馆规划馆和周令钊艺术馆广场景观工程施工项目已由平发改招核[2013]108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拨款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平江县方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 平江县档案馆规划馆和周令钊艺术馆广场景观工程施工项目
2.2 建设地点: 平江县档案馆、规划馆和周令钊艺术馆广场
2.3 规 模: 计划投资约391万元
2.4 工期要求: 150日历天
2.5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合格
2.6 保修要求: 按国务院【2000】279号令执行
2.7 招标范围 :广场景观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不得委派其他人员代替参加;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具体要求详见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
3.4 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规定办理了入湘登记证(取得后,视同市外企业)和市外企业按岳建发【2013】8号文件规定办理了入岳企业登记证;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拟采用湘建建[2013]19号文件评标办法中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 肆万元整 ,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3年 10 月 15 日 16 时 00 分。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请从2013年09月26日~2013年09月30日(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本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拟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岗位证、有效的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和提供证书)及以上人员上一年度由本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入湘登记证(省外企业提供,取得后视同市外企业)、入岳登记证(市外企业提供)],以上资料均备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到平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购买招标文件。
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6.3 澄清答疑采用书面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书面方式答复投标人。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3年 10 月 16 日上午 09时00分,地点为 平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厅。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湖南省外投标人还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和平江县政府网(http://www.pingjiang.gov.cn?)上发布。
9.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平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 0730-6284469 。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 平江县城关新村路百姓超市三楼
联 系 人: 余先生
电 话: 13973029297
招标代理机构: 平江县方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平江县新城区电力局综合楼(百信超市)三楼
联 系 人: 吴小姐
电 话: 0730-6668816,18075701300
传 真: 0730-6668816
电子邮箱: 44378215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