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外科大楼电梯设备采购与安装招标补充通知一

来源:未知来源 2013-11-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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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单位: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外科大楼电梯设备采购与安装,根据有关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现统一答复如下:

    1、关于报价部分权值范围“是否应调整为‘报价部分(3)权值范围0.4,其它部分作相应调整。’”和投标人注册资金基数“是否应调整为‘投标人注册资金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加0.5分,最多加3分。’”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修改)的规定,因此,不作调整。

    2、关于“是否应增加所投标品牌在岳阳地区范围的市场业绩保有量电梯服务数量的多少,作为对贵院电梯后续维保响应、配件更换、应急召修快速反应的属地服务保障实力评价标准。”的问题。

    答:业绩指定区域属于歧视性不公平条款,因此,不作增加。

    3、关于“第77页合同条款第14.6条‘广州地区设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与招标项目所在地不相对应,是否应修改为‘岳阳地区设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和第117页九、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的要求中第1.13条“投标商须提供苏州地区维修机构情况及维修保养资格证明(资历、资质、维修站地点、技术力量比例结构、收费标准),说明售后服务的优惠条件及报修的响应时间。”与招标项目所在地不相对应,是否应修改为‘投标商须提供岳阳地区平江县维修机构情况………。’”的问题。

    答:凡此类错误应修改为:“岳阳地区......”,但与地区有关的条款(售后服务、备品配件库、仲裁等)在评标时不作强制要求,如中标,则在签订合同时详细商定。

4、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13年12月3日9时30分。

    补充通知的内容是对招标文件的进一步说明、解释或修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补充通知有出入的地方,应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