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11时59分,平江县黄金开发总公司大源金矿椅子坡工区二号斜井在矿车下放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5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平江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当即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同时按规定将事故上报至省、市安监部门;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和三阳乡人民政府,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督促企业全力抢救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家属安抚等工作。3月22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唐道明同志、副市长黎作凤同志分别就该起事故抢救伤员、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作出指示、批示。3月28日,省安监局朱崇洲副局长和市安监局林军华局长等领导亲临事故现场指导工作。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先后作出“不惜一切代价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情、从严调查事故;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等批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7年3月22日,平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总工会和三阳乡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中心机电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现场概况
(一)单位概况及持证情况
湖南省平江县黄金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总公司)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3年12月,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8582E;法定代表人何谷良;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黄金矿产开采、冶炼。铂、锑、银、钨、铌、钽冶炼。(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下辖大南金矿、大源金矿、江东金矿、张花金矿共四个金矿。本次事故发生在大源金矿椅子坡工区二号斜井。
大源金矿位于平江县三阳乡美源村,2014年5月前为黄金开发总公司大源瞎井坡矿点、大源椅子坡矿点两个独立的生产区;2014年5月,根据上级精神及县政府资源整合要求,两个工区合并为一,名称为平江县黄金开发总公司大源金矿。为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山生态环境,黄金总公司针对大源金矿采矿系统进行设计与改造,将椅子坡矿点、瞎井坡矿点整合。公司邀请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一一大队对矿山资源储量进行了核实工作,并编制了《湖南省平江县万古矿区大源金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邀请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采选系统改扩建工程进行设计工作,并编制了《平江县万古矿区大源金矿采矿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15日对《平江县万古矿区大源金矿采矿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批复,同意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根据设施设计进行施工,该项目建设施工期为12个月,应于2016年12月底之前完成工程建设,因到期未能完成工程建设,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以书面形式向湖南省安监局申请延期三个月,获批后,施工期至2017年3月底,目前大源金矿仍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没有组织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申办之中。
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持有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300002010014120058597;采矿权人:黄金总公司;矿山名称: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经济类型:国有企业;开采矿种:金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00万吨/年;矿区面积:0.344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伍年,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6日。
(二)矿井基本情况
整合后的大源金矿,分两个井口,原椅子坡矿点为主井,由两道斜井构成,井口标高+127米,一号井落底-140米,二号井落底-270米,主要用于人员进出、材料下井、矿石提升以及矿井通风。一、二号斜井按设计要求安装有人行猴车;原瞎井坡矿点为副井,也由两道斜井构成,井口标高+130米,三号井落底-116米,四号井落底-270米,主要用于通风和安全出口。主井和副井在-270米位置已贯通。
(三)矿山安全管理机构
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按照规定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上报至黄金总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得到黄金总公司《关于同意大源金矿调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的批复》(平黄总发〔2017〕13号),领导小组组长由大源金矿矿长赖卫斌担任,主持矿山全面工作;副组长三人:余桂兴,副矿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夏宇,副矿长,负责矿山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工作;李刚,黄金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营科科长,分管大源金矿;成员:曾捧清,副矿长,分管瞎井坡;刘福林,副矿长,分管椅子坡;郑佛保,副矿长兼椅子坡工区长,负责从业人员招聘、工作安排;李移志,副矿长兼瞎井坡工区长;李爱民,副矿长兼椅子坡副工区长;华福德,副矿长兼瞎井坡副工区长;胡丛保,副矿长兼瞎井坡副工区长;陈田根,副矿长兼椅子坡副工区长。赖卫斌、余桂兴、夏宇、曾捧清持有矿山主要负责人证件;郑佛保、刘福林、李移志、胡丛保、李爱民、陈田根、华福德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上述人员资质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四)事故现场概况
事故现场位于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椅子坡工区二斜井内。椅子坡工区东临S308线,南面、西面为山岭,北临一条机耕路经过碎石场通往S308线;井口地面设置有民工宿舍、监控室、值班室、供配电房及卷扬机房等;主井进入到一号斜井,一号斜井长500米,经过一号斜井到达标高为-140米中段,经过约50米平巷到达二斜井卷扬机房,该卷扬机房西南侧为二号斜井,二号斜井长280米,在该二号斜井约九十米处地面上散落有数根木支架、断裂的紧急刹车线、弯曲的钢材等物,该处有一安全硐,矿井两侧墙壁有钢材支护,且该处斜井面上停放有六个斗车底座,该六个斗车底座皆脱离轨道,底座周围发现有三个黄色安全帽。事故现场无其他痕迹物证。
(五)事故地方位
经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地点在大源金矿二号斜井偏上部,标高约-180米,经与矿山井上井下对照图进行对比,该事故发生地点在矿区范围之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后,通过调查询问及查看监控视频,2017年3月21日11时45分,-140车场处坐有九人,八名出渣工,一名推车工,在等待矿车提升上来,11时46分26秒,矿车提升上来后,推车工程九如将六辆装满矿石的矿车推至一号斜井巷道,11时49分26秒,程九如又推来六辆矿车,其中第一辆第三辆装满支护木的材料车,其它车辆为空车,矿车在到达车场的时候,等待在车场的另外八人,杨自兴、王兴期、王月龙、黄志辉、谌岩山、陶和平、陈建三、王平旗开始陆续爬进矿桶和爬上矿车连接环处,准备乘矿车下井作业,车子停平稳以后,11时51分22秒,程九如开始打第一次铃,卷扬机司机李模云听到打铃声后便开始操作卷扬机下放,11时51分52秒,矿桶在行驶至车场阻车器前的地滚处时停住,程九如接着打了两次铃,卷扬机都未启动,11时52分54秒,第四次打铃时,卷扬机开始往上拉,11时53分18秒,程九如接着打铃将矿车放下,矿车行驶至同样位置时第二次卡住,坐在矿车中的从业人员见矿车再次卡住,部份人员下车开始查看,11时54分15秒,程九如打铃,卷扬机司机将矿车再次拉上去,这时从业人员王兴期等人将阻车器前的地滚取掉并扔在巷道中,11时55分02秒,程九如第七次打铃,卷扬机司机将矿车放至同样位置时再次卡住,在发出停止信号后,卷扬机司机李模云上前查看情况后返回工作位置,程九如继续发出信号控制卷扬机上拉,这时有从业人员取来槽钢,将固定地滚的右侧地滚方撬掉并扔至巷道中,11时56分54秒,程九如发出下放信号,矿车顺利通过卡住的位置,行驶至斜井口时停住,程九如离开打铃位置,来到右侧长椅上坐下,11时57分34秒,矿车停了一会后开始下放,行驶三秒后矿车开始加速,从业人员王平旗因来不及上车,站在斜井口的左边,最后一名站在钢丝绳与矿车连接环处的从业人员王兴期见矿车加速,迅速跳下,站在斜井口右侧,11时58分46秒,矿车猛然冲下斜井,在冲下斜井时,卷扬机因来不及放钢丝绳,产生剧烈对拉后,与矿车分离,钢丝绳向后弹回,将站在斜井口右侧的王兴期打倒在地,六辆矿车随即飞速向井下冲去。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卷扬机工李模云,推车工程九如、从业人员王平旗三人见发生事故,在现场察看后,由程九如到一斜井落底处打电话向井面报告,王兴期二分钟后自行站起,在休息三分钟后,与李模云、王平旗下去开始救援,12点10分,工区长郑佛保带着两人赶到现场,在安排人员下井救援后,自己则在车场处指挥救援和人员调度;12点11分,一名伤者自行走上斜井;12点26分,副矿长夏宇赶到车场;12点28分,第二名伤者被人背着走上斜井;12点37分,第三名伤者被人扶上斜井;12点47分、13点3分、13点29分,第四、五、六名伤者被人抬上斜井;伤者在上井后,第一时间被救护车送往医院;郑佛保、夏宇等管理人员在将人员清点后,便开始上井。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陶和平,男,49岁,1968年10月7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筒竹村2组51号人,进矿时间:2017年2月22日,从事工种:出碴工,当场死亡。
陈建三,男,42岁,1975年6月5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羊二村第六村民组148号人,进矿时间:2017年2月14日,从事工种:出碴工,送医时死亡。
杨自兴,男,49岁,1968年8月10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九村羊毛村民组303号人,进矿时间:2017年2月8日,从事工种:出碴工,伤情:头部挫伤、胸肋骨骨折,昏迷至3月25日,企业在长沙市邀请专家对其会诊及治疗,目前伤情已稳定。
谌岩山,男,53岁,1963年12月22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田庄乡联桃村第三村民组112号人,进矿时间:2017年3月15日,从事工种:出碴工,伤情:肋骨断裂,头部外伤缝针。
王月龙,53岁,1963年4月24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九村羊毛村民组297号人,进矿时间:2017年2月6日,从事工种:出碴工,伤情:锁骨断裂,头部外伤缝针。
黄志辉,43岁,1974年12月10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龙糖乡大茶村第三村民组81号人,进矿时间:2017年2月6日,从事工种:出碴工,伤情:右手脱臼。
王兴期,50岁,1967年10月15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九村羊毛村民组305号人,进矿时间:2017年2月7日,从事工种:出碴工,伤情:右眼淤青。
(四)事故后期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积极组织伤员救治,同时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并与死者家属取得了联系,在事故善后处置过程中,三阳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织精干力量,通过四天的努力,在县安监局和县劳动局的配合下,于3月24日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赔偿得到妥善处理。伤者目前均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医治,伤情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中心)专家通过现场勘测和技术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1、矿工违规乘坐非专用乘人车辆下井;
2、绞车(卷扬机)工无证操作,且对提升绞车(卷扬机)结构、原理及性能等不熟悉,操作不熟练;
3、在-140车场往2号斜井下放重串车(4辆空矿车乘坐7人、2辆装满材料的材料车)时,绞车(卷扬机)松绳速度大于重串车运行速度,使提升钢丝绳松驰,当重串车运行至变坡点后,重串车做加速运动,提升钢丝绳由松驰突然拉紧,造成钢丝绳产生极大的松绳冲击力,将矿车连接装置拉坏,且将插销拖出,造成跑车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特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经调查询问,大源金矿卷扬机司机李模云,仅跟班作业两天便被安排单独操作卷扬机,对卷扬机结构、原理及性能不熟悉,操作不熟练,导致事故发生。
2、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安排专门的斜井安全管理员。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3.2.4的规定,斜井运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经调查询问,大源金矿未设置专门的斜井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业人员下井作业违规乘坐矿车时,没有实行有效监管。
3、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通过调查询问以及调取监控视频资料,从业人员上下井违规乘坐矿车已成常态;大源金矿虽已安装监控设备,但未安排专门人员看守,管理人员也未定期不定期对监控视频进行调取抽查,导致从业人员违规乘坐矿车上下井这重大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消除。
4、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通过调查询问,大源金矿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考试考核走过场,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没有落到实处。
5、黄金总公司对大源金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不细致、不深入,没有对进入矿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认真的审核,致使无证人员上岗,也没有认真排查矿工违规乘坐矿车上、下井的违规行为。
6、平江县安监局虽然按照执法计划对大源金矿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但没有发现大源金矿矿工经常违规乘坐矿车等情况,存在监督检查不严格、不全面的问题。
7、三阳乡人民政府虽然对大源金矿进行了监督检查,但没有发现大源金矿矿工经常违规乘坐矿车等情况,存在监督检查不严格、不全面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陶和平,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大源金矿出碴工。陶和平违反矿点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乘坐矿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陶和平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2、陈建三,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大源金矿出碴工。陈建三违反矿点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乘坐矿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陈建三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1、李模云,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人,中共党员,-140中段卷扬机工;李模云对提升设备结构、原理及性能不熟悉,对卷扬机的操作要求不熟练,无证上岗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于3月2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郑佛保,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人,社会自然人,大源金矿副矿长,椅子坡工区区长;作为从业人员工作分配负责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郑佛保: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件且操作不熟练的卷扬机工李模云上岗;‚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于3月2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给予责任追究的人员及处理建议
1、赖卫斌,社会自然人,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人,大源金矿矿长。作为矿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存在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平江县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的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夏宇,社会自然人,湖南省临湘市人,大源金矿副矿长;作为大源金矿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存在欠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黄金总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3、程九如,社会自然人,湖南省平江县南桥乡人,-140车场信号工兼推车工;在从业人员频繁违规乘坐矿桶时,未制止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也未及时向矿点安全管理人员汇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黄金总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4、杨自兴,社会自然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大源金矿出碴工,违反矿点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乘坐矿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黄金总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5、王兴期,社会自然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大源金矿出碴工,违反矿点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乘坐矿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黄金总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6、王月龙,社会自然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大源金矿出碴班班长,违反矿点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乘坐矿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黄金总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7、黄志辉,社会自然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大源金矿出碴工,违反矿点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乘坐矿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黄金总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8、谌岩山,社会自然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大源金矿出碴工,违反矿点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乘坐矿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黄金总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9、王平旗,社会自然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大源金矿出碴工,违反矿点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乘坐矿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黄金总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10、陈田根,社会自然人,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人,大源金矿副矿长,椅子坡工区副工区长;作为事故发生时当班安全员,没有对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黄金总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11、李爱民,社会自然人,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人,大源金矿副矿长,瞎井坡工区副工区长;作为事故班带班安全员,未及时发现从业人员违规乘坐矿车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黄金总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12、刘福林,社会自然人,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人,大源金矿副矿长;作为椅子坡分管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黄金总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四)建议追究纪律责任的人员
1、李刚,中共党员,黄金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营科科长。作为总公司派驻大源金矿负责人,在大源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监管不细致、不深入的问题。建议平江县纪委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2、徐望峰,社会自然人,黄金总公司安环科科长。作为黄金总公司安环科科长,在大源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监管不细致、不深入的问题。建议平江县纪委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3、胡建平,中共党员,黄金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作为黄金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在大源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监管不细致、不深入的问题。建议平江县纪委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4、何谷良,中共党员,黄金总公司总经理。作为黄金总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大源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平江县纪委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5、朱正茂,中共党员,平江县安监局安监一室(非煤矿山股)主任。作为安监一室主任,虽然对大源金矿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但没有发现大源金矿矿工经常违规乘坐矿车等情况,存在监督检查不严格、不全面的问题。建议平江县纪委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6、余献忠,中共党员,平江县安监局党组成员。作为主管矿山的负责人,虽然对大源金矿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但没有发现大源金矿矿工经常违规乘坐矿车等情况,存在监督检查不严格、不全面的问题。建议平江县纪委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7、叶琪,中共党员,平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安全办主任。作为安全办主任,虽然对大源金矿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但没有发现大源金矿矿工经常违规乘坐矿车等情况,存在监督检查不严格、不全面的问题。建议平江县纪委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8、方向明,中共党员,平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党委委员。作为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虽然对大源金矿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但没有发现大源金矿矿工经常违规乘坐矿车等情况,存在监督检查不严格、不全面的问题。建议平江县纪委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9、姚志宏,中共党员,三阳乡人民政府党委书记。根据《平江县贯彻落实<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 意见》(平办发〔2014〕11号)规定,对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安全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平江县纪委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五)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应依法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黄金总公司大源金矿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压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单位要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要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一步细化责任,确保监督到位、管理到位、奖惩到位;要明确斜井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强斜井的管理;要严格下井矿车、人员、物料的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切实做好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开展以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危机意识和作业现场安全确认为重点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综合素质。依法依规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明确职责,强化应急处置管理,配备必须的应急设备、设施、物资。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开展全员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细化现场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件不得上岗作业。
3、黄金总公司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矿长、副矿长、安全员、班组长等各级都要严格按照责任制,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加强并督促作业人员依法依规作业,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在对矿井各个部位、场所、设备检查时,要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4、黄金总公司应针对事故作业面及矿山现状,制定好《隐患整改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经审查同意,方可从事整改工作;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同意,不得从事采矿、掘进等生产经营活动。
5、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对矿井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各类检查,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在矿井生产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平江县黄金开发总公司大源金矿
“3.2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1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