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来源:县人社局办公室 2018-01-02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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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除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可按规定享受以下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如下:

1、代缴原则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不论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参加何种医疗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一律由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在县医保中心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出现《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或其他单位为其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退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亦不重复缴纳。本人或其他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满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人需及时到我局书面申请办理代缴其剩余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本人未按时前来书面申请的不予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失业人员本人负责。

2、缴费标准。

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9%为上述对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为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3、待遇享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含大病医疗)和门诊个人账户。

4、手续办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负责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名单提交县医保中心,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失业人员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一楼职工基金征缴窗口办理具体的参保手续,未按时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后果由失业人员本人负责。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以其生前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准计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供养1人发14个月,供养2人发18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发22个月。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嘱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认证须知

一、哪种对象需要按期前来办理领取资格认证手续。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在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须按期前来办理领取资格认证手续。

二、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认证手续。

根据单位和本人提供的资料,如果符合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条件,将于2017  年   月开始给您发放失业保险金,请您务必从2017年   月起,每月的1日至15日内的上班时间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领取资格认证手续。

同时,在公示期间或各种审计稽核检查中如发现单位、本人或其他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骗领冒领失业保险待遇或其他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将追回骗领冒领的待遇,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认证手续对您的待遇影响。

由于实行的是指纹认证制度,因此未按时前来认证的,该月份不计发待遇。

四、郑重提醒您注意:资格认证期间的休息日、休假日和下班时间工作人员照常休息,请您注意避免跑冤枉路。

五、其他注意事项

由于银行转帐需要时间,一般当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在下月初才能到帐,请您理解。同时,如果您的存折遗失、账号变更,请您务必及时到我局申报,否则由此使您的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按时发到您的存折上时,责任由您自负。

六、本须知一式两份,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各执一份。

平江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的经办人员已提请我详细阅读本须知全部内容,并对须知的内容予以详细解释,我已经了解须知的全部内容和要求。

失业人员认可签名:                                年  月  日

资格认证地址:平江县开发区育才西路69号,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4楼413室 。

电话:6222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