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2、法学基础知识及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宪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知识;
4、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5、法制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业务技能知识;
6、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组织审核人员学习。政策法规股根据工作需要要及时编制调整用于学习培训的法律法规材料。
三、学习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交流会、以会代培、以案说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质量讲评、互联网+培训、“一月一学法”网上学法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系统组织的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五、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培训。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六、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终岗位考核,与奖惩挂钩。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七、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八、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由政策法规股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