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推进医药阳光采购工作,降低药品、耗材采购环节廉政风险和确保药品、耗材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湖南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6〕65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平江县卫计局党组、县纪委派驻卫计局纪检组决定第二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四院)作为县级医院试点单位,以药品、耗材价格折扣公开竞争选择采购合作企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议折扣主体
平江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公开竞争议折扣工作。二院、四院分别作为议折扣主体签约履约。
二、纳入议折扣范围的药品、耗材品种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外,二院、四院在省药品采购平台、市耗材采购平台目录范围内,2017年实际采购目录品规。按相关政策由我县确定的25种非处方药品目录及价格,按南江镇中心卫生院公开竞争选择的企业报价执行,不再另行公开竞争议价格折扣。
三、分类打包议折扣
为适当提高配送集中度,通过竞争增加折扣幅度,二院、四院的药品、耗材,按药品、四院精神专科药品、耗材三个类别各打成一个包,即:药品包=(二院的药品+四院非精神专科药品)、耗材包=(二院的耗材+四院的耗材)、四院精神专科药品单列打包。每个包公开竞争议折扣选择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配送企业。只要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同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可以同时参加上述三个包的竞争。
四、竞争议折扣办法
三个包竞争议折扣办法:企业每个品规折扣报价×2017年相关月份每个品规实际采购量=每个品规的参考采购额。按每个品规的参考采购额之和,从小到大排出综合折扣顺序,在达到综合折扣底线(详见第六点)的基础上,通过比选综合折扣幅度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合作企业。
2017年相关月份采购量仅作为公开竞争计算综合折扣的参考量,不代表合同年度内各年度的实际采购量;合同年度内实际采购量由二院、四院分别根据各自业务需要而定。
本次竞争议折扣的药品、耗材均为省市采购平台已招标明价的品规,因此,每个包只要有一个企业参加公开竞争议折扣且达到本公告设定的底线要求,即为公开竞争议折扣有效。议折扣成功后,二院、四院所有的药品、耗材采购均通过省市采购平台采购,均由本次公开竞争选择的配送企业按“两票制”和相关规定负责配送,或由该企业根据相关药品采购渠道和“两票制”的规定协调第三方企业配送。二院、四院根据各自医疗业务实际需要,在向平江县卫计局(药政股)、县纪委派驻卫计局纪检组申报备案后,可以在本次公开竞争议折扣目录品规之外采购不超过药品采购总额5%的其他品规;若这5%采购份额内有品规属省采购平台中标目录外药品,应先报批后采购;这5%的采购份额应通过本次竞争选择的企业或由该企业负责协调的第三方企业采购。
五、配送企业参与竞争条件
符合国、省有关规定,具备药品、耗材配送资质且同意本公告内容的企业均欢迎参与公开竞争。但近三年(2014年10月1日-2017年9月30日)在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购销环节出现商业贿赂、行贿等违法违纪案件或药品、耗材质量问题的企业,不能参与;在报名企业名单公示环节,有确实信息反映近三年在省内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出现上述问题的企业,也不能参与。
六、设定每个包的最低综合折扣底线和合同期
为防止相关企业竞争环节串通“围猎”,根据第四点所述药品、耗材采购参考量,及前期南江镇中心卫生院公开竞争议药品、耗材价格折扣结果等情况,既注重公开议折扣取得实效,更要求确保通过公开竞争选择的合作企业能“确保供应、确保质量、确保服务”。因此,适当从宽设定每个包的综合折扣底线,合理从严设定对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详见后面第十点)。
药品包、四院精神专科药品包综合折扣计算办法:各品规2017年相关月份采购量×2017年9月4日已公示期满的省药品采购平台该品规新价格=各品规采购额;企业对各品规在省平台新价格基础上的折扣报价×2017年相关月份采购量=参考采购额;[各品规采购额之和-(各品规企业折扣报价×2017年相关月份采购量所得的参考采购额之和)]÷各品规采购额之和=综合折扣。二院、四院药品包设定除议价药以外的品规综合折扣不能低于25%的底线(议价药,企业报价时应标注),四院精神专科药品包综合折扣底线不能低于20%的底线。
耗材包综合折扣计算办法:各品规企业折扣报价×2017年相关月份采购量=各品规参考采购额;(2017年相关月份各品规实际采购额之和-各品规年度参考采购额之和)÷2017年相关月份各品规实际采购额之和=综合折扣。耗材包设定综合折扣20%的底线。
若经公开竞争,最大综合折扣的企业折扣低于底线,将宣布竞争议折扣环节失败,改为与其他相关企业直接协谈折扣,协谈结果只要综合折扣大于或等于上述公开设定的综合折扣底线,即可按程序与企业正式签约。
不论是与公开竞争选择的企业签约,还是与直接协谈选择的企业签约,每个包的合同期均为两年。合同期内,因上级政策性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约,合同终止,质保金由院方退回给企业,双方互不找补。
七、竞争议折扣具体操作程序
药品包收取质保金1350万元(二院药品质保金1000万元+四院药品质保金350万元);四院精神专科药品包收取质保金350万元;耗材包收取质保金600万元(二院耗材质保金500万元、四院耗材质保金100万元)。凡符合第五点条件,且在2017年10月16日8时至2017年10月20日17时,按要求汇入质保金到指定账户的配送企业(请注明:交二院、四院药品(耗材)采购质保金。药品包、耗材包质保金应按要求分别汇入二院、四院指定账户;四院精神专科药品包质保金直接汇入四院指定账户。指定账户分别为: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城关支行943002010032448901;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工行平江支行1907061109024941936),均可在2017年10月23日17时之前带相关资料到平江县卫计局药政股报名(联系人:付薇、李彬;电话:6699960;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相关资料为:a、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c、有效期内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d、质保金银行汇入凭证。其中a、b、c三项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确认报名后,领取相关包的采购目录和作为议折扣参考用的2017年相关月份实际采购量的纸质文档一份(由二院、四院逐页加盖公章),并拷贝电子文档(可由企业方提供电子邮箱,网上发送电子文档)。2017年10月24日12:00前向社会公示三个包报名竞争的企业名单,公示至2017年10月29日17:00止;欢迎社会各界对各报名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条件进行监督。
2017年10月30日10时,各参与竞争的企业带报名时所领纸质文档并手工黑笔清晰填写好各品规折扣报价(企业应自行复印一份保存),逐页加盖企业公章(若有涂改、修改处应加盖公章),到平江县卫计局四楼会议室现场公开折扣报价纸质文档,由平江县卫计局相关人员现场核对,然后参与竞争的各企业代表现场交叉复核,并签字确认复核结果。按第四大点的要求每个包选择一个配送企业。同等情况,药品包第一顺序优先除议价药以外的品规综合折扣幅度最大的企业,第二顺序优先2016年采购目录单个品规采购金额最大的前50个品规综合折扣最大且同比大于第二位的企业1个百分点的企业;四院精神专科药品包、耗材包直接按第二顺序优先条件执行。
同等情况是指:综合折扣达到或超过底线要求,且整个包的综合折扣差距小于或等于1个百分点。若经比较第二顺序优先条件的差距小于或等于1个百分点,则选择整个包综合折扣绝对值最大的企业为合作方。
经公开竞争环节,未入选为合作方的企业所交质保金,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回。
八、关于议价药的规定
为防止签约后,配送企业在用量较少的议价药市场价格调整方面滥用集中配送地位,明确:议价药品若因市场变化调价,均由院企双方依规议价,若双方协商一致,则依规依约采购;若协商不成,二院、四院可以通过其他更低价格的企业采购。
九、药品、耗材货款结算
合同期内,院企双方按二院、四院采购药品、耗材的品规、数量及相应的金额据实结算,由企业按“两票制”要求开具供货清单和发票,院方根据发票金额和“两票制”要求支付货款。若省市采购平台相关药品、耗材价格调整,且新的平台价格低于议定折扣价格,无条件按省市平台新的价格执行;省市平台新的价格高于议定折扣价格,则按议定折扣价格执行。议价药按双方在实际采购时议定价格据实结算。
二院、四院原则上每月定期(具体时间由双方约定)通过省市采购平台网上点击采购目录及数量清单,企业及时按清单配送到院;当月货款院方原则上应于次月结清,但考虑到医保报销资金回笼及时性等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结清。院企双方均应妥善保存采购清单、配送、付款收款票据等资料,作为考核评价企业是否真正做到“确保供应、确保质量、确保服务”的重要依据。
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约束
因急救、灾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配送药品的,企业应无条件全力支持,迅速配送到位。
合同期内,本次公开竞争议折扣的药品、耗材目录品规明确了生产厂家的,只要院方要求采购,企业方就必须依约保障供应;因省市采购平台目录调整、原生产厂家停产而必须改用其他厂家同类品规的,以及因院方自身目录资料没有写明生产厂家或所写生产厂家信息不准确,导致只能配送不特定厂家同类品规的,只要符合国家标准、属于省市采购平台目录范围内的品规均可;在符合医疗业务专业要求的前提下,从有利于降低药占比、降低诊疗对象用药负担出发,院方可以按“一对一替换议定价格目录内品规”原则,要求使用价格更低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属于省市采购平台中标目录范围内的不特定厂家同类品规。凡按上述要求调整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类品规的,均由院企双方商定后报平江县卫计局(药政股、规划信息股、核算中心)、县纪委派驻卫计局纪检组备案。除“因省市采购平台目录调整,本次议折扣目录内相关品规无法从省市平台采购,必须改用其他厂家同类品规”外,因其他原因企业配送相关不特定厂家的同类品规,实际结算价格不得高于本次议定的折后价格。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配送药品不及时、品种(品规)保障供应断链(尤其少数低价药、价格倒挂药品断供),每出现一次均予黄牌警告、并处院方拟采购而未能有效保障供应药品金额10倍的违约金。同一合同年度内企业累计出现黄牌警告3次或累计未及时保障供应的拟采购药品金额达到8万元的,或出现一次应冷链运输而未冷链运输药品情况的,院方有权无条件解约,且解约时质保金不予退回。
二院、四院负责加强对各自合作的配送企业保障供应、服务质量监管;欢迎社会各界加强对本次通过公开竞争议折扣选择的配送企业的监督。
十一、关于合同期内新药推广使用及因新购置医疗器械而相应新增耗材品规采购
按国家相关政策和上级卫计部门及平江县卫计局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特别约定
院企双方签约后,若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约定司法管辖权为院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平江县卫计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