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四部门开展治理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缴存者合理住房需求,限制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结合岳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缴存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请提取,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1.提供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缴存人家庭不动产权利信息查询证明(房屋套数证明),以及其他要件(缴存人身份证、银行卡和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即可按600元/月的标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缴存人家庭不动产权利信息查询证明(房屋套数证明)、租赁合同和相关票据,以及其他要件(缴存人身份证、银行卡和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且最高不超过1200元/月。
二、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或其他投机行为
1.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超过两套的(含此次申请提取的购房),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2.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3、同一套住房,两年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4、缴存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同一社区内出售自有住房后,购买相同类型住房(指户型、面积、新旧等条件接近)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证明材料。缴存人通过虚假、伪造资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提交虚假、伪造资料,尚未提取成功的,暂停缴存人两年的提取、贷款申请资格,管理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失信记录跟随个人账户转移、迁出。
2、提交虚假、伪造资料,已套取资金的,管理中心将以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追回已套取资金,暂停缴存人五年(自全部退回已套取资金之日起)的提取、贷款申请资格,并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专项治理
管理中心将自2019年3月起,联合法院、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对配合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协助对其依法惩治。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文件凡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