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2013-03-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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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PJDR—2013—01006  平政办函〔2013〕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住房公积金实行个人缴存和单位等额补贴,合并进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额归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坚持政策、严格依法依规操作,确保资金安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办事,热情服务职工群众。
  1、缴存范围。按《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上述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册在编、聘用制、合同制和人才代理人员。
  我县近期重点要突破和启动非公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企业法人要树立民生意识,极力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全面推动住房公积金发展进程。
  2、缴存比例。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按干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即基本工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计算基数,按照市住委会文件规定的现行标准为,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856元,最低不得低于150元。
  3、缴存时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为方便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可自行申请由国库集中支付局按月直接划缴,其他单位可自行缴存。
  4、贷款额度。按市住委会批复,县(市)区的职工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但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80%,并继续实行差别化贷款办法。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二、严肃法规政策
  1、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住房公积金只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制单位职工发放住房贷款,严禁套取贷款,一经发现,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从严处理。
  3、对未按规定时间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暂不发放该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待正常缴存后再予以发放。
  4、对拖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必须及时清欠,所在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采取扣工资等措施督促其归还。对严重逾期且多次催促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在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向社会曝光,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干部职工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介入调查督办,严肃处理。
  三、加强督查考核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推动工作发展,县政府将住房公积金工作列入行政绩效考核内容。对目前仍未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未按规定的时间、数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县政府考评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