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2016年6月30日联合下发的湘建金【2016】124号文件第四条“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资金运行情况的测算分析,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预防资金流动性风险”,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经管委会研究决定:暂停执行岳住委办【2015】6号文件第二条,恢复执行岳住委办【2015】4号文件第一条相关内容。即:提取金额加上贷款金额的合计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
以上规定自2016年7月11日起开始执行,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