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关镇城镇建设车湾安置点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国土资源局 2017-05-2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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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城关镇城镇建设车湾安置点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江县城关镇城镇建设车湾安置点建设项目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政国土字第711号文件批准。平江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 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 0号)等规定,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对平江县城关镇城镇建设车湾安置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调查登记补偿资料复核,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平江县城关镇天岳村、三阳村;

    二、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支

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 [2012] 4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3]2号)和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支付方式:由用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地单位

征地土地类别

征地面积(亩)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补偿金额(元)

城关镇天岳村、三阳村

 

70.34

41900

2947246

 

4.24

33520

142125

 

0.58

33520

19442

有林地

2.73

20950

57194

农村道路

0.62

41900

25978

 

1.63

41900

68297

农村宅基地

2.39

41900

100141

 

3.27

12570

41104

合 计

85.8

 

3401527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按《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58号)的规定标准,结合实际调查登记结果执行,由用地单位在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

三、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按湘政办发[2014] 31号文件执行。

四、相关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腾地办法及时间:补偿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后,各相关权利人应当按规定时间自行处理好青苗及附属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之日起 10日内交付腾地。逾期不腾地,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公告。

 

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201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