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江县201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国土资源局 2017-03-08 09:40
| | | |

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平江县201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江县201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政国土字第140号文件批准。平江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 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 0号)等规定,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对平江县201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征地调查登记补偿资料复核,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平江县三阳乡南源村、长冲村、葛藤坪村,城关镇天岳村、三阳村、北源村;

    二、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支

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 [2012] 4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3]2号)和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支付方式:由用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地单位

征地土地类别

征地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平江县三阳乡南源村、长冲村、葛藤坪村,城关镇天岳村、三阳村、北源村

水  田

3.2022

62.85

201.2583

旱  地

1.4362

50.28

72.2121

茶  园

0.3106

50.28

15.6170

果  园

0.6925

50.28

34.8189

有林地

4.0794

31.425

128.1951

灌木林地

0.5167

31.425

16.2373

其他林地

0.7250

31.425

22.7831

农村道路

0.2865

62.85

18.0065

沟  渠

0.1564

62.85

9.8297

坑塘水面

2.1817

62.85

137.1198

农村宅基地

3.2851

62.85

206.4685

其他草地

0.0523

31.425

1.6435

合  计

16.9246

 

864.1898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按《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5〕8号)的规定标准,结合实际调查登记结果执行,由用地单位在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

三、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按湘政办发[2014] 31号文件执行。

四、相关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腾地办法及时间:补偿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后,各相关权利人应当按规定时间自行处理好青苗及附属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之日起 10日内交付腾地。逾期不腾地,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公告。

 

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