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做好这一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以及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原则上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为对象,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对省政府办公厅[2007]35号文件下发之日至2012年8月31日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比照本办法妥善处理。
二、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确认程序和保障方式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及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
第二年龄段为16-60周岁(不含6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60周岁以上。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认程序。
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申请呈报工作由征地用地单位负责办理。具体程序为:征地用地范围确定后,由征地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农民按不同的年龄段造具花名册,交被征地农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附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
1、对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外,暂不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到达就业年龄后,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
2、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计算到个人份额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作为缴费补助存入其本人城乡居民个人账户,专户储存。今后,符合条件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转移接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3、对于第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计算到个人份额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建立个人帐户,按《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确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计发到人与其基础性养老金一并发放。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待遇按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提高。
4、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身份参加相应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仍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引导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在劳动年龄段(第二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免费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征地用地单位用工时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四、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1、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列支,具体培训工作可结合“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项目进行。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①征地时,征收每平米2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征地单位一次解缴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②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代扣代缴;
③征地当年不少于20%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由财政直接划拨到社保基金专户;
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⑤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使用。征地时收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结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进行。具体办法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田15元、土10元、山5元,完全丧失耕地的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算出村组的总面积和总金额。在考虑到人口计划生育等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下,村组主要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全体人口平均分配到人,列表造册并公示,经组长签字,村委会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财政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拨付。社保经办机构对分配到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及时存入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为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其被征土地补偿费的25%不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以村组为单位,征地单位代扣,统一上缴,存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再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确定程序分配到人并张榜公布,由社保经办机构存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由同级财政兜底。
4、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可以转移,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继承。
(三)严格资金管理。
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转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运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转借截留或挤占、挪用。同时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并实现保值增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计提税费。
五、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务必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以及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待遇发放工作,具体经办由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人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安置户口管理和维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充实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安排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经费,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