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政府办 2013-09-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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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保证县城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是指平江县城总体规划(2006-2020)修改(2011)已审定的规划建设控制范围,面积约126平方公里。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都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农民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家庭联产承包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农业户籍人口。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坚持规划先行、依法审批、集中建设、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方式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根据不同地段进行区别对待,分别采取统规统建(公寓式居住小区)和统规自建(集中居住点)两种方式。
(一)统规统建。按照城市居民公寓的标准建设公寓式居住小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二)统规自建。按照集中成片的要求建设集中居住点,实行统一规划、分户建设。
(三)县城总体规划30平方公里范围(附图蓝线范围)内属统规统建范围,土地属国有划拨用地性质。30平方公里范围以外126平方公里范围内(附图蓝线外,红线内范围)属统规自建范围,土地保持集体土地性质不变。
 (四)属于统规统建范围内的农民(除安置区外)不得到统规自建点建房;属于统规自建范围内的农民可以选择到统规统建点购房。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根据居住地所属的建设方式,可申请在公寓式居住小区购买房屋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
(一)原有住房属于D类危房需要拆除改建,且无其他居所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婚龄可以分户,但父母必须和一个子女共同居住),同时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
(三)没有住房的;
(四)原有房屋倒塌,且无其他居所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不得申请在公寓式居住小区购买房屋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
(一)一户多宅的;
(二)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三)在拆迁和原宅基地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安置或者补偿的;
(四)已将户口迁入,但未享有家庭联产承包权利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空挂户);
(五)原迁出地房屋未全部拆除的移民户;
(六)父母必须和一个子女共同居住,其中父母或共同居住的子女,一方已经申请在统规自建点建房,另一方继续申请的;
(七)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民申请在公寓式居住小区购买房屋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向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民购买房屋或者自建房屋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在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农民建房审批表》,由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经审查或公示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村(居)委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居)、组进行第二次公示,时间为5天。经过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在公寓式居住小区购买房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发购买房屋批准书,会同县房产局为申请人办理有关购房手续;符合在自然点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持国土部门用地手续报县规划办审批,规划办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经规划办实地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经批准在公寓式居住小区购买房屋的,购买面积为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小区建设时期的成本价,成本价由公寓式居住小区建设单位送县物价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经批准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的,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8平方米,房屋总高度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在同一统规自建点建设的必须做到统一户型、统一风格,单户原则上要求一次性建设完工。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公寓式居住小区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民集中自建居住点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详细规划编制、土地征用、审核报批、公寓楼建设、批后监管、组织验收等工作;平江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对公寓式居住小区和集中居住点容量的核算和准入资格的把关,协助责任主体单位搞好土地征收工作。
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土地征用、场地平整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实行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条件,经批准在公寓式居住小区购买房屋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的,原房屋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经批准在公寓式居住小区购买房屋的,原有房屋必须自行拆除,土地使用权收归集体,原房屋由平江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进行补偿登记存档保管,待该地块征收时按正常拆迁标准予以补偿。
(二)经批准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原房屋自行拆除,原宅基地收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四条  农民建房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法进行处理;
(二)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土地处理;
(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在统规统建点购房的,退还已购房屋,并依法进行处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在统规自建点建房的,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实行强制拆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今后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民建房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