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征收、统一补偿标准、依法合理安置的原则,确保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得到合法合理补偿安置。
相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货币安置;2、公寓安置;3、宅基地安置。由被征收人任意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1、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除宅基地外)按《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规定的标准进行登记和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宅基地补偿按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人均10万元一次性补助购房补贴。货币补偿资金由征收单位直接发放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帐户。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再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但仍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所享有的其他同等权利。
4、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支付12个月过渡费的基础上,再增加6个月过渡费及3000元人民币现金奖励;独生子女按两个人口计算。
5、货币补偿安置对象相对应的生产生活留用地交征收单位依法依规处置,其收益用于补助货币安置资金。
二、公寓安置
1、选择公寓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规定的标准进行登记和补偿。
2、在上款规定补偿的基础上,住房安置按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人均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标准安置统建公寓房;另按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人均10平方米安置非住宅建筑面积,由所有权人组建业主委员会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其收益除提取新社区的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维护费用外,按股分红,用于安置对象的生活保障。
3、按照统一规划,由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为业主建设公寓安置小区;公寓房户型为90平方米/套和135平方米/套两种;安置公寓为毛坯房,由业主统一落实好水、电立户并安装到每户房屋门口。
4、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按下列情况核定:
①户籍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②户籍因婚迁入,且原户籍己注销,已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③因其他原因由外地农村迁入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原户籍己注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满5年,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享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的;
④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时期购买城镇户口,后又经批准迁回原籍的。
⑤独生子女、单个五幼保或孤寡对象按两人计算。
⑥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计为家庭人口数。
5、公寓房安置的被征收户如实际安置面积高于或低于安置标准面积,则按公寓建设的成本价(成本价由公寓房建设单位送县物价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计算相互找补差价。
6、选择公寓安置的,生产生活留用地交公寓房投资建设业主单位依法使用。公寓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拔用地。
7、选择公寓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再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但仍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所享有的其他同等权利。
8、选择公寓房安置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被征收户,另给予每人10000元人民币现金奖励;被征收户签订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腾空交付征收单位,原则上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各公寓安置房的栋号,楼层和单元,但积极配合征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先选房奖励。
三、宅基地安置:
1、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规定的标准进行登记和补偿。
2、安置区必须严格按照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规划部门制定选址方案,报县规委会统一审定设立,宅基地安置区设立在县城近期建设规划30平方公里范围外。
3、安置区宅基地的分配,严格执行“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拆除一栋或一户多栋房屋都只予安置一处宅基地。
4、安置区内人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独生子女、单个五幼包或孤寡对象可以增加30平方米),且每户住宅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2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合法面积不足128平方米的,按原房屋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安置宅基地,经户主申请,在人均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前提下,可以补足128平方米宅基地,但补差部分需向安置区的投资业主单位补交土地开发成本金。
5、被征收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子女己达到法定婚龄的,在人均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前提下,可增加安置64平方米宅基地。
6、子女己单独立户的,父母及祖父母不单独立户安置,随子女居住;未婚子女随父母居住不单独立户;己出嫁女和外出入赘男,户口未迁出本村的,不单独立户,随近亲属居住。
7、安置区用地在集体组织生产生活留用地指标内解决,保持集体土地性质。
8、安置区的“三通一平”由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根据建设进度需要按年度投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安置区内村民实行社区管理,物业管理等事宜由社区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负责协商落实。
9、安置区内的宅基地分配实行“政府指导、以村为主、村民自治、统一安置”,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并由有利益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方式组建村民理事会参与协助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征收土地公告之前,由县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核实相关资料,由被征收人或户主签字同意后,以张榜公示和印发详细资料分发到户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二)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被征收人会议,按政策确定宅基地分配方案,经与会村民代表和被征收人签字同意后,经县征收办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国土、住建、房产、公安等部门联合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张榜公示和印发详细资料分发到户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三)对公示期间村民提出的异议意见,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负责收集,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全体村民大会进行磋商、表决,形成修订意见并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同意,修订后的方案以张榜公示和印发详细资料分发到户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征收办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对修订方案进行确认。
(四)对特殊情况的处理,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全体村民大会,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征收办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执行。
(五)符合增加安置宅基地面积条件的安置户需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在征地初始调查登记时一并登记,一并公示、审批。
没有经过上述程序的,所有审批不得进行。
第五条 补偿安置其他规定
1、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剩余使用年限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2、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对1987年1月1日以前建设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老屋,由县房产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认定;征收批准维修的房屋,按批准面积依法予以补偿。
3、征收非法买卖的房屋,只对房屋合法权属人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4、征收非农业户因继承取得在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对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登记和补偿;确因他处无住房的,可按成本价购置公寓安置房,但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律不予宅基地安置。
5、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一并移交,补偿资金到被征收人帐户时,其被征收房屋产权归征收单位所有,被征收人及时腾空交付征收单位,由征收单位组织拆除。
6、征收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古建筑、名贵树木景点以及地下文物等资源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