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防范和制止重点工程建设征地中出现的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征地拆迁工作正常秩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要坚持依法征地,依法拆迁。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防范和制止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等工作。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挪用和截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资金。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确保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二、明确征地拆迁补偿的范围和原则
1、征地拆迁补偿的范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限于对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各市州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执行。
2、征地拆迁补偿的原则: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地上青苗的补偿,不再按株数计算补偿,一律视作物的种类、生长期或生长状况,按面积分类分等按标准补偿,零栽植的按折合成亩计算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再按照设施、装修逐项计算补偿,一律按照地上附着物的结果类别、用途、年限,根据其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按标准补偿。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上述原则,在原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完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限界定和补偿内容的确认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拟征地告知工作。自告知之日起,除正常的生产生活外,其他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附着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都属于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行为。
2、拟征告知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紧密配合,及时组织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的调查和确认工作。调查时应对征地范围内的作物和地上附着物进行录像。调查结果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或予以公证后,作为征地项目批准后对补偿登记结果进行核实的依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他权益人逾期未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拒绝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核实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坚决防范和制止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等违法违规行为
1、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制止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要将征地拆迁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的量化指标,分别确定完成任务的时限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实。在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现象严重的地方,要设立村、组信息员,加强动态巡查,实行举报奖励,发现苗头及时制止。
2、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商部门与质监部门对利用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生产和销售劣质建材、种苗的,要按职能分工从严查处;建设部门对有资质的装修队伍从事抢搭建、抢装修的,要责令停工,并记录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对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不听劝阻和为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提供地下服务的要依法进行处置;监察机关对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制止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行为过程中失职、渎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参与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而又不带头拆除或在制止处理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说情的党员干部,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3、要充分发挥新闻媒本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各新闻媒体要结合“八荣八耻”教育,加大对制止和打击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宣传报道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对在制止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宣传,树立典型,形成自觉抵制和自觉拆除违章建筑的良好社会风尚。
非重点工作建设中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