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7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县政府办 2021-04-21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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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人社字〔2020〕3号C类    同意公开

关于对平江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75号提案的答复

黄连兴等政协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着力打造服务“三农”的“国家队”和“主力军”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1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缴费


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不得减免。

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的经办说明中明确:困难企业申请免收滞纳金,须在2017年1月1日以前按月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并按月申报核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免收滞纳金。即2017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社保滞纳金不能减免。

感谢您对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共同推进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2020年9月4日

 

承办负责人:张金华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陈胖根  1871121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