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3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县政府办 2021-04-21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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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建函〔2020〕33号B类 同意公开

关于对平江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39号提案的答复

 王正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我局已收悉,局党组高度重视,对您的建议进行了专门讨论,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小区物业管理在我县尚处在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开发商、物业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创建优良居住环境是当前亟需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您提出的第一点“依法制定政策、指导规范小区管理”的提议情况。

我们认为:您的该提议非常中肯,经过省政府、住建厅以及市住建局牵头的多次调研,湖南省市州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三湘建房〔2019〕250号)参考文本已下发,以及岳阳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也相继下文,该两个文件为我县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开展,有效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明晰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职责,我们将尽快按上级参考文本的精神,落实到位,以便促进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和谐发展。

二、关于您提出的第二点“理顺部门职能,明确压实责任”的提议情况。

我们认为一是要健全物管政策法规。在省、市物业联席会议参考文本下发后、我们将尽快出台《平江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请求县委、县政府将草案列入议事日程,二是建立联合验收机制。在小区竣工验收时,县政府应组织住建、城管、公安、质监、消防、物价、街道(社区)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严格执行规划建设等相关要求,杜绝源头问题的发生。三是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物价)、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人防、水务、消防、城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四是明确街道(社区)的主体责任。根据2017年6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街道(社区)物业管理事权的主体责任,在各街道办事处(建制镇)设立物业管理办,社区编制物业专干等职,切实将小区物业管理纳入街道(社区)的工作范畴,不能让小区成为“飞地”、“盲区”、“灯下黑”。

三、关于您提出的第三点“构建管理体系,健全自治职能”的提议情况。

小区管理的主体始终是业主自身,要推进小区自治步伐,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社会准则,始终把提高小区自治率作为主要路径,把小区自治能力建设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引导居民广泛参与到小区管理创新活动中,通过成立小区党支部、业委会、居民自治小组等自治组织,着力推进小区管理由“代民作主”向“由民作主”转化。一是建立健全自治组织。全县所有小区(院落)都要建立自治组织。具备条件的要依法建立业主委员会,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成立住委会、院委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实施小区(院落)居民自治组织全覆盖。二是明确自治组织职责。小区(院落)自治组织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自治章程开展工作,根据居民授权,决定并管理小区(院落)日常事务,反映社情民意、组织居民活动,维护小区(院落)秩序、调解居民纠纷、促进小区(院落)和谐,接受小区(院落)居民监督。

四、关于您提出的第四点“强化监督管理体系,给予经费支持”的提议情况。

我们认为一是加大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街道、社区对辖区内的业主、物业公司等提出的问题,第一时间处理,需要各职能部门配合的,及时上报,各职能部门依管理职责,限期限时给出解决方案。对各职能部门在办理过程中推脱、不作为、逾期不办等行为,由县政府统一督查,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二是强化物业主体各方的监管。建立物业主体各方的诚信档案,对不守诚信的企业法人和业主进行失信惩戒,将违法违规建设、拒交物业服务费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不诚信名单,并在相关媒体公示。三是小区自治经费来源。建议可以从小区的广告收益中提取,也可以从行政及组织上给予适当补助等。

当然,规范和优化小区物业管理,创建优良居住环境是一个全国性的大课题,我们将根据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学习和借鉴,努力提升业主的幸福指数。

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3日

 

承办负责人:叶和阳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陈想根  15274000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