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政协第十届三次会议第8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挥部 2019-07-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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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易指字〔2019〕3号     A类  同意公开

关于对平江县政协第十届三次会议第81号提案的答复

李深根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规范易地扶贫搬迁户日常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19〕13号)文件规定,我县切实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一是完善安置点配套设施。集中安置区做到通水、通电、通路、通有线电视、通网络,实现硬化、绿化、环境整洁。分散安置点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保障搬迁对象安全饮水、出行、用电、通讯等基本需求。有条件的集中和分散安置点就近为搬迁群众提供定面积的菜地,降低搬迁群众的生活成本。

统筹完善医疗、教育、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对现有资源能够满足需求的,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对现有资源存在一定缺口的,加快补齐短板;对安置规模大,现有资源严重不足的,及时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快新建、改扩建配套设施,提高迁入地承载能力。二是健全安置点公共服务。城镇安置区通过纳入当地社区或设立新社区,全面开展党建、物业、矛盾调解、文化宣传等管理服务。在集中安置区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站),负责搬迁群众户籍、就业就学、就医、社保等各类协调服务。因地制宜设立派出所、警务室、执勤点等,加强治安综合防控。集中安置区管理所需经费,优先从安置区公有资产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县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建制村内安置点,依托迁入地村级组织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形成党组织领导、村委会管理、搬迁群众充分参与的洽理模式。

尊重搬迁对象意愿,妥善做好户口迁移登记。搬迁后将户口迁入城镇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在城镇安置且不迁移户口的,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由迁入地政府做好搬迁对象就医、子女就近入学、社会保障等管理服务。迁出、迁入地政府已做好各类社保政策的转移接续,不得因搬迁出现漏保断保。对符合城市低保政策的搬迁户,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对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的农村安置搬迁户,按规定纳入兜底保障范围。三是保障搬迁对象基本权益。确保搬迁户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它惠农政策权益不变。引导鼓励经营主体、农户开发经营搬迁户原有承包地(林地)等资产,各地可对流转土地(林地)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从易地搬迁结余资金、相关财政资金中列支。

依法依规及时做好易地搬迁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优先为搬迁户登记发证,并免收工本费用。特殊群体集中供养安置的,可不对个人办理不动产证,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采用共有产权方式对超面积部分做出分割的,可先按实际面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待搬迁户按协议回购后再向其颁证。确实无力回购的,按共有产权登记颁证。合户安置住房办理登记时,应明确搬迁户的建筑面积份额。为避免搬迁户因失去住房而返贫,从实际入住之日起,易地搬迁住房20年内不得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感谢你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平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挥部

2019年7月15日

承办负责人:周忠贵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胡江涛  137890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