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5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县政府办 2018-08-03 17:01
| | | |

平公交字[2018]1号C类

吴员辉委员:

你提出的《在长寿地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法规上有障碍。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属于调处交通事故专业 性调解委员会,也是国家确定的四大专业调解委员会之一。司法部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在县级以上成立。从岳阳市设立调解委员会实际情况来看,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均设在县一级。

二、现实操作上有障碍。交通事故调解过程中涉及业务部门多,通常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在调处过程中要充分协调各部门,妥善处理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同时交通事故调解牵涉业务范围广,在调解交通事故过程中涉及事故认定,保险理赔,法院诉讼等业务,需要调处时能熟练和精准判断和把握。乡镇一级设立交通事故调委会有可能因沟通不畅或业务不熟引发新的纠纷,当出现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时,受害方家属情绪往往比较激动,容易引起冲突,而乡镇一级警力有限,难以稳控,不利于事故的调处。故乡镇一级不宜设立交通事故调委会。

三、固有机制能满足现实需要。根据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平政办函(2014)70号《关于平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三级联动维护稳定和三调联动化解矛盾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各乡镇司法所长均是平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即县交通事故调委会职能已延伸到各乡镇。再在长寿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委会必然会与县交通事故调委会职能重叠。另外在调处案件中,特别是死亡案件若出现调处标准不统一现象,容易导致个案的不公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县交通事故调委会自成立至今,在交通事故案件调处中获得了交警部门、法院、检察院、保险公司及事故当事人的认可,能胜任县域交通事故的调处和有效化解矛盾,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当然,在乡镇一级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确实能够为交警减负,也是交警部门所盼,我们将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一道,共同协作,探索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处的新思路和出路,“摸着石头过河”,逐步摸索出好的经验,在熟练运用的基础上总结推介。

感谢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8月3日

承办负责人:袁缔泉

承办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管维新 1378600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