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政府办 2017-06-02 14:28
| | | |

平人社字〔2017〕26号B类

关于对平江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8号提案的

答  复

吴金田等6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和省、市的安排部署,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人社局积极谋划,主动作为,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在全省率先完成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大医保”机构整合,其管理职能整体划转县人社局。组建了“平江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医保中心),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六统一”,要求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经过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艰辛努力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大力支持,全县城乡居民积极参与,2017年我县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1031612人,参保率为98%,按当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15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450元/人计算,可筹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6.19个亿,为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财力支撑。

关于“将本年度农民医保剩余的门诊费转为下年度医保费的建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文件规定,按照“六统一”的原则,一是2017年以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二是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兼顾普通的门诊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15%左右的比例,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需的门诊医疗费用,重点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问题。

你在提议中建议“门诊费用提现或作为下年度医保缴费的资金和确定下年度医保缴费个人标准”的问题,与现行政策相悖,不能予以采纳,敬请理解。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0日

承办负责人:吴向阳

承办人:周幼清、邓完文、朱志坚

联系电话:0730-623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