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2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政府办 2017-08-0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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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食药工质字[2017]6号(A类)

关于对平江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28号提案的

答   复

易金等八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农药饲料监管力度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农药管理已提升至战略发展的高度

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取消和下放了600多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特别是近三年来国务院提前超额完成了减少1/3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大背景下,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并实行农药登记、生产和经营许可等,充分说明了国家对农药管理的高度重视,充分表明了农药管理的战略地位。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县级层面而言,重点在以下方面实现了突破:

1、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取消了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2、限用农药必须定点经营。实行限用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其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限用农药经营者要求具备更高条件,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其经营场所必须设立限用使用农药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

3、农药经营和使用实行可追溯。农药经营者要求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并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均应保存2年以上。

4、诚信纳入农药管理范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 后段工作打算

1、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履职能力再提升。鉴于农药监管新职能和新形势,县食安办指导农业部门调整落实农药监管的新职能,保障农药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加强调查研究,确保经营许可更准确。针对全县范围内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和监管难的局面,县食安办指导农业部门迅速组织对全县范围内的农药经营门店进行大摸排,并告知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对于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引导不适应者自愿退出,为后段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针对性更强,精准度更高。

3、加强宣传监管,确保条例意识入人心。通过固定宣传栏、政务公开网、培训班和现场指导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的农药管理条例宣传。并通过条例的宣传,进一步加强监管。特别是对无证经营农药或有证经营假农药,以及经营劣质农药等行为,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强化条例的执行力。

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5日

承办负责人:钟  晓(13874000186)

承  办  人:张再发(15973048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