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平江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批准文号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
一、土地闲置费 | 每亩 |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 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行政 | 由当地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二、土地复垦费 | 每亩 |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个人 |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三、耕地开垦费 | ①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计划补充耕地但尚未实施的、补充耕地未经有权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湘政办发[2010]47号 湘政办发[2011]9号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行政 | 按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47号)的规定执行。 本征收标准将水浇地归入旱地;占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耕地,执行邻近县市区收费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同区域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1.2倍征收;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平江县属于“四等区域地区” | |||||||
1、水田 | 万元/亩 | 1.6 | |||||||||
2、旱地(包括水浇地) | 万元/亩 | 1 | |||||||||
四、用地管理费 |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根据《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需临时用地的,按用地管理费标准的40%收取临时用地管理费。超过规定的临时用地期限需延期使用的,需再次审批并缴纳临时用地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专项用于临时用地管理等业务支出。 | |||||||||
城市规划区内 | 每平方米 | 8 | 申请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 ||||||||
城市规划区外 | 每平方米 | 6 | |||||||||
五、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 具体见文件 |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地质成果资料经批准后可无偿查阅。需复印或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按市场价格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有偿提供。 | ||||||||
六、采矿登记费 | 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 | 财税[2014]101号 | 行政 | ||||||||
1、大型矿山 | 每矿 | 500元 | |||||||||
2、中型矿山 | 每矿 | 300元 | |||||||||
3、小型矿山 | 每矿 | 200元 | |||||||||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 | 每吨 | 矿产品销售 收入×补偿 费率×开采 回采率系数 |
采矿权人 |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行政 |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150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222 号)执行。 | |||||
八、证书工本费 |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行政 | |||||||||
1、一、二类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 | 每证 | 100元 | 矿产资源勘查单位 | ||||||||
其他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 | 每证 | 50元 | |||||||||
换发勘查许可证 | 每证 | 50元 | |||||||||
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 每证 | 100元 | 变更换发证者 | ||||||||
2、土地证书工本费 | 每证 | 20元 | 领证者 | ||||||||
九、土地估价师考试费 | 每人每科 | 80元 | 报考人 |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共五科。含上缴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考务费每人每科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