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平江县水土保持局 |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批准文号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湘价费[2009]62号 | 行政 | 以下情况不收费:1、实施土地“三通一平”的单位或个人在 “三通一平”阶段已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在“三通一平”基础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免征;2、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损坏原地貌的免收;3、非农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减半收取 | ||||||||
1、损坏原地貌的 | 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 1.5元 | 损坏原地貌的单位和个人 | ||||||||
2、损坏监测、科研等人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 | 按恢复同等规模标准工程的现行造价计收 | 损坏水土保持工程、科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 | 湘价费[2009]62号 | 行政 | 下列情况不收费:1、按《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并达到要求的;2、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损坏原地貌的免收;3、非农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减半收;4、对同时存在几种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只能按一种情形最高标准计征。 | ||||||||
1、损坏原地貌的 | 每平方米 | 2元 | 不自行治理水土流失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
2、烧制、生产、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的 | |||||||||||
(1)采矿(石) | 每吨 | 1元 | |||||||||
(2)烧瓦、烧砖(农民自用除外) | 每万块 | 3元 | |||||||||
(3)烧制水泥、石灰 | 每吨 | 1元 | |||||||||
3、乱堆、乱倒废弃土、石、砂、碴 | 每平方米 | 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