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平江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批准文号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
一、用地管理费 |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湘价费[2003]42号 | 行政 | |||||
1、全包 | 行政 | 一、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构成。具体补偿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单独选址的,由用地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未签订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此费。三、实行统一征地的,用地管理费按全包标准执行。四、减免范围:1、列入国家及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洪工程 | ||||||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 3% | ||||||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 4% | ||||||
2、半包 | ||||||||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 2% | ||||||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 2.5% | 行政 | ,抢救救灾使用土地免收用地管理费;2、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利企业免收用地管理费,但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使用土地的,或者这些单位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的不在免收之列。3、经济适用住房及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使用土地的减半征收,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减征30%(城镇居民建房除外) | ||||
3、单包 | ||||||||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 1.5% | ||||||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 2% | ||||||
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 | 元/每亩 | 100 | ||||||
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 | 元/户 | 140 | ||||||
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 每宗 | 湘价费[2003]42号 |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和土地证书工本费在城镇土地初始登记时一次性收取;属于土地出让、转让等引起土地使用权变动需进行变更登记,并按规定须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的,可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换发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二、地城镇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需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的,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后,不再强制收取测量费。三、减免范围:学校、 | |||||
(1)党政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 | 每宗 | 200元 | 每超过500平方米收25元,加收不得超过700元 | |||||
(2)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 | 每宗 | 300元 | 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10000元 | |||||
(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 | 每宗 | 100元 | 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 | 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福利企业、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减半征收。在变更登记中土地界址点设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四、土地权属调查、土籍测绘费不得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村农民收取。五、房改中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 | ||||
(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 | 每宗 | 13元 | 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30元 | |||||
三、土地闲置费 | 每平方米 | 2-10元 | 按《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征收 | 行政 | 湘财综[2004]33号文件规定“对农民自建住房的开垦费、复垦费免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每平方2元以上10元以下的标准计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具体标准由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 |||
四、土地复垦费(农民建房免收) | 由县(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个人 | 湘财综[2004]33号 | |||||
五、耕地开垦费 | 万元/亩 |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 湘政办发[2010]47号 | 行政 | ||||
1、水田 | 万元/亩 | 1.6 | ||||||
2、旱地(包括水浇地) | 万元/亩 | 1 | ||||||
六、测绘仪器检测费 | 按42号文件附表一 收费标准降低20%执行 |
湘价费[2009]86号 | 事业 | |||||
七、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 按42号文件附表二 | |||||||
八、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按42号文件附表三 | 受检单位 | 湘价函[2008]36号 | |||||
九、采矿登记费 | 行政 | |||||||
1、大型矿山 | 每矿 | 500元 | ||||||
2、中型矿山 | 每矿 | 300元 | ||||||
3、小型矿山 | 每矿 | 200元 | ||||||
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 | 事业 | |||||||
1、小型矿产地 | 每矿 | 3000元 | ||||||
2、中型矿产地 | 每矿 | 5000元 | ||||||
3、大型矿产地 | 每矿 | 7000元 | ||||||
十一、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 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采矿权人 | 行政 | 补偿费率和开采回采率按国务院[1994]150号令和省政府[1995]40号执行 | ||||
十二、地质成果资料借阅费 | 份/天 | 借阅者 | 湘价费[2003]42号 | 事业 | ||||
1、借阅基础性地质资料 | 份/天 | 20元 | 借阅者 | |||||
2、借阅开发性地质资料 | 份/天 | 50元 | 借阅者 | |||||
十三、证书工本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行政 | ||||||
1、一、二类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 | 每证 | 100元 | ||||||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 | 每证 | 50元 | ||||||
3、换发勘查许可证 | 每证 | 50元 | 变更换发证者 | |||||
4、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 每证 | 100元 | 领证者 | |||||
5、土地证书工本费 | 湘财综(2004)33号对农民建房收取的建房用地批准书费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免收 | |||||||
(1)普通证书 | ||||||||
个人 | 个 | 5元 | ||||||
单位 | 个 | 10元 | ||||||
(2)特制证书 | 个 | 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