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平江县公证处 |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批准文号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
一、公证服务 | 湘价服[2010]51号 | |||||||
(一)、证明法律行为 | 湘价服[2010]51号 | |||||||
1、证明合同、协议 | ||||||||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 每件 | 300元 | ||||||
(2)涉及财产关系的 | ||||||||
5万元及以下部分 | 每件 | 400元 | 如申请对该合同、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另按债务总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40万元及一下部分,每件400元;4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为0.1%;1000万元-1亿元部分,为0.03%;一亿元以上部分,为0.01%。 | |||||
5万元以上-10万元部分 | 标的额 | 0.60% | ||||||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 | 标的额 | 0.50% | ||||||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 | 标的额 | 0.40% |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 | 标的额 | 0.20% |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 | 标的额 | 0.10% | ||||||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部分 | 标的额 | 0.05% | ||||||
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部分 | 标的额 | 0.02% | ||||||
一亿元以上部分 | 标的额 | 0.01% | ||||||
出具执行证书 | 每件 | 1000元 |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批准文号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
2、证明收养关系 | 每件 | 1000元 | ||||||
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 湘价服[2013]131号 |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涉及房地产的,收费详见文件 | ||||||
⑴20万元以下的部分 | 受益额 | 不超过1.2% | 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 |||||
⑵2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 | 受益额 | 不超过1% | ||||||
⑶5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 | 受益额 | 不超过0.8% | ||||||
⑷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 | 受益额 | 不超过0.5% | ||||||
⑸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 受益额 | 不超过0.1% | ||||||
4、办理遗嘱公证 | 每件 | 800元 | ||||||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湘价服[2010]51号 | |||||||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 | 每件 | 100元 | 详见文件 | |||||
2、证明成绩单、技术职称、资格证、曾用名、健康状况、疾病、指纹等 | 每件 | 100元 | 详见文件 | |||||
3、证明签名、印章属实 | 每件 | 法人:每件500元;自然人:每件100-300元 | ||||||
4、证明资信、资格、房屋产权 | 每件 | 500元 | ||||||
5、证明监护权 | 每件 | 300元 | ||||||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湘价服[2010]51号 | |||||||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 每件 | 500元 | ||||||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批准文号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 每件 | 500元 | 证明自然人授权委托书,每件300元 | |||||
(2)证明自然人承诺书、具结书、担保书、声明书、保证书、解除收养等 | 每件 | 200元 | 详见文件 | |||||
(四)、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 湘价服[2010]51号 | |||||||
1、证明拍卖、招标、投标、彩票销售 | 标的额 | |||||||
50万元及以下部分 | 不超过1000元 | |||||||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 | 0.002 |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 | 0.0015 |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 | 0.001 | |||||||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部分 | 0.0005 |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部分 | 0.0003 | |||||||
一亿元以上部分 | 0.0001 | |||||||
2、证明抽(开)签、评奖等有奖活动 | 非营利性的每次800元,营利性的每次2000元 | |||||||
3、证明物品销毁 | 每件 | 800-1200元 | ||||||
4、证明公司会议 | 每次 | 2000元 | 上市公司加倍收取 | |||||
5、证明股票发行 | 每次 | 4-5万元 |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批准文号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
(五)、办理证据保全 | 湘价服[2010]51号 | |||||||
1、一般的证据保全 | 每件 | 500-1000元 | 复杂的证据保全,可与当事人协商适当提高标准 | |||||
2、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 | 每次 | 1000元 | 证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加倍收取。复杂的,可与当事人协商标准 | |||||
3、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 每件 | 400元 | ||||||
(六)提存公证 | 标的额 | 湘价服[2010]51号 | ||||||
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 | 标的额 | 0.003 | 低于300元的按300收取 | |||||
1000万元-1亿元部分 | 标的额 | 0.001 | ||||||
1亿元以上部分 | 标的额 | 0.0008 | ||||||
二、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服务 | 湘价服[2010]51号 | |||||||
(一)、保管与公证事项相关财产、物品、文书 | 每件每年 | 50元 | ||||||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 公民:每件3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件800元 | |||||||
(三)、代办服务 | ||||||||
1、认证事务 | 公民:每件3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件500元 | |||||||
2、涉台公证文书验证 | 每件 | 200元 | ||||||
3、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 | ||||||||
(1)代拟一般文书 | 每件 | 100元 |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批准文号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
(2)代拟合同、协议 | 每件 | 200元 | ||||||
(3)修改法律文书 | 每件 | 100元 | ||||||
4、与公证事项相关的事项 | 公民:每件3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件600元 | |||||||
(四)、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 湘价服[2010]51号 | |||||||
1、解答法律咨询 | 不涉及财产关系5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100元/件。 | |||||||
2、公证调解 | 调解民事纠纷200元/件;调解经济纠纷500-800元/件。 | |||||||
3、常年公证法律顾问 | 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 |||||||
4、公证事项调查核实(差旅费由当事人另付) | 本地每项200-400元;外地(省内外)每项400-1000元 | |||||||
(五)、其他服务 | 湘价服[2010]51号 | |||||||
1、公证档案查阅 | 每次 | 30元 | ||||||
2、翻译、打印 | ||||||||
(1)翻译(不足千字按千字收费) | 每千字符 | 80元 | 小语种视翻译难度适当提高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千字符150元 | |||||
(2)外文打印、校对 | 每页 | 10元 | ||||||
3、公证书副本 | 本 | 20元 | ||||||
4、公证加快(三个工作日内) | 每件 | 50元 | 特别复杂的公证可与当事人协商适当提高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