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平江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批准文号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
一、社会抚养费 | 夫妻上年度总收入 | 湘政办发[2009]11号 | 行政 | 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下限,城市居民以本县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下限 | |||||||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 | 夫妻上年度总收入 | 30% | |||||||||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 | 夫妻上年度总收入 | 2-6倍征收 | 湘价费[2008]164号 | 行政 | 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重婚生育或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6-8倍征收,每多非婚生育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 ||||||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 | 夫妻上年度总收入 | 2-6倍征收 | |||||||||
4、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儿幼儿后违法生育 | 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2倍征收 | 湘政办发[2009]11号 | |||||||||
5、6条规定 | 具体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