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平江县人民法院 |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批准文号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
一、案件受理费 | 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 | 国务院令第481号 湘价费[2012]80号 | 具体规定见湘价费[2007]154号、湘价费[2012]80号文件 | ||||||||
1、财产案件 | |||||||||||
(1)不超过1万元的 | 件 | 50元 | |||||||||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2.5% | ||||||||||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2% | ||||||||||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1.5% | ||||||||||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1% | ||||||||||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0.9% | ||||||||||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0.8% | ||||||||||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7% | ||||||||||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0.6% | ||||||||||
(9)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0.5% | ||||||||||
2、非财产案件 | |||||||||||
①离婚案件 | 每件 | 200元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 ||||||||
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每件 | 300元 | 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 ||||||||
③其他非财产案件 | 每件 | 80元 | |||||||||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4、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 | 每件 | 70元 | |||||||||
二、申请执行案件 | 国务院令第481号 湘价费[2012]80号 | ||||||||||
1、申请执行 | |||||||||||
(1)1万元以下 | 件 | 50元 | |||||||||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执行标的 | 1.5% | |||||||||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执行标的 | 1% | |||||||||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执行标的 | 0.5% | |||||||||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按执行标的 | 0.1% | |||||||||
2、申请诉讼保全 | 按执行标的 |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徼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1)财产保全不满1000元 | 件 | 30元 | |||||||||
(2)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 按标的额 | 1% | |||||||||
(3)超过十万元的部分 | 按标的额 | 0.5% | |||||||||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 ||||||||||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件 | 100元 | |||||||||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件 | 400元 | |||||||||
6、申请破产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三、其他收费事项 | 湘价费[2007]154号 | 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及其他收费 | |||||||||
1、证人费用 | 按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 | ||||||||||
2、鉴定人费用 | 按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 | ||||||||||
3、翻译人员费用 | 按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 | ||||||||||
4、理算人员费用 | 按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 | ||||||||||
5、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 | 按每张A4纸0.5元的标准收取 | ||||||||||
6、误工补贴 | 按当地同类人员日均工资水平由法院确定,每日最高不超过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