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批准文号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
一、机动车类收费 | 湘价费[2008]63号 | |||||||
1、各类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行政 | 均含初次安装号牌的专用固封装置及安装费(不含托架) | ||||||
(1)汽车号牌(反光) | 每副 | 100元 | 补发号牌100元/副 | |||||
(2)摩托车反光号牌 | 每副 | 70元 | 行政 | 补发号牌70元/副 | ||||
(3)挂车反光号牌 | 每副 | 50元 | 补发号牌50元/副 | |||||
(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 | 每副 | 40元 | 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补发号牌40元/副 | |||||
(5)临时号牌(纸质) | 每证 | 5元 | 有效期不超过30天,补发号牌5元/副 | |||||
(6)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每个 | 1元 | ||||||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每证 | 15元 | 车主 | 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补发证15元/证 | ||||
3、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 | 每证 | 10元 | 车主 | 补发证10元/证 | ||||
4、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每车/次 | 100元 | 车主 | |||||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车主 | 事业 | 每次检验含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5元,由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收取。超过规定检验时间尚未满一个检验周期检验的,按同类机动车检验费标准的两倍收取;超过一个检验周期以上的,在第一次检验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同类机动车周期检验次数累加收费额。超期检验的车辆,只能由交警部门在核发检验合格证时收取超期检验费。 | |||||
(1)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上线检验 | 每车/次 | 100元 | 机动车安全技术人工检验收费减半收取。属于国家发改委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规定免检的新机动车上户,只进行新车上户人工检验(包括变更、转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为: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0年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它机动车辆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周期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得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第一次复检不收费。从第二次复检开始实行,每次按第一次检验费标准的80%收费。(自动检测120元/车次) | |||||
(2)摩托车上线检验 | 每车/次 | 50元 | 事业 | |||||
6、机动车辆档案查询费 | 每车/次 | 10元 | 申请查询者 | 事业 | 含复印、打印费 | |||
二、驾驶人收费 | 湘价费[2008]63号 | |||||||
1、驾驶证工本费 | 驾驶证申领者 | 行政 | ||||||
(1)驾驶证工本费 | 每证 | 10元 | 到期审验换发和补发证10元/证,过期补审换发驾驶证20元/证 | |||||
(2)驾驶员综合信息IC卡 | 每卡 | 90元 | 补发卡50元/卡 | |||||
2、驾驶许可证考试费 | 驾驶证申领者及交通违法应进行驾驶考试者 | 行政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进行科目一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含2次)记满12分的,按驾驶证注明的最高准驾车型收取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费 | |||||
(1)汽车(考领A1、A2、A3、B1、B2、C1、C2、C3、M、N、P) | 每人/次 | 600元 | 收费具体标准为:①报名审核费每人10元/次;②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每人次70元;③A1、A2、A3、B2、B2、C1、C2、C3、M、N、P类场地驾驶(科目二)考试费每人次260元、道路驾驶(科目三)考试费每人次260元;④C4类科目二考试费每人次160元,科目三考试每人次160元。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重新申报考试按标准重新收取。三轮汽车科目三考试由省交警总队收取。⑤摩托车(考领D、E、F驾证)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费每人次各60元。 | |||||
(2)三轮汽车(考领C4驾驶证) | 每人/次 | 400元 | ||||||
(3)摩托车(考领D、E、F驾驶证) | 每人/次 | 200元 | 湘价费[2009]104号 | |||||
3、违法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费 | 人次 | 160元 | 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者 | 含学习资料费,该标准为35课时的收费标准,各地具体标准,由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 标准内核定 | ||||
三、清障施救收费 | 车主 | 湘价费[2008]63号 湘价费[2009]165号 |
清障施救单位必须具备资质,车辆保管费、放空费、货物装卸、转运费、货物保管费、尸体转运费等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
1、摩托车(拖车费) | 次 | 50元 | 事业 | |||||
2、小型车(拖车费) | 次 | 260元 | 每增加1公里加收15元,基价计费为10公里以内 | |||||
3、小型车(吊车费) | 次 | 600元 | ||||||
4、中型车(拖车费) | 次 | 300元 | 每增加1公里加收20元,基价计费为10公里以内 | |||||
5、中型车(吊车费) | 次 | 900元 | ||||||
6、大型车(拖车费) | 次 | 380元 | 每增加1公里加收25元,基价计费为10公里以内 | |||||
7、大型车(吊车费) | 次 | 1300元 | ||||||
8、轿车、微型面包车(拖车费) | 次 | 200元 | 每增加1公里加收5元,基价计费为10公里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