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平江县文物管理所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批准文号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
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费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私人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 企业)、社会团体、军队等在我省范围内安排的各项建设项目及其改造、拓展、扩建、延伸(含农田水利工程、新市镇建设、旧城镇改造工程) | 湘价费[2001]74号 | 事业 | |||||
(一)考古调查和勘探收费 | ||||||||
1、调查与普探合并进行,按工程总面积(含动土面积、淹没面积)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 每平方米 | 0.2元 | 工程总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按实际面积计收,不足10000平方米按10000平方米计收。 | |||||
2、如遇城址、重要遗址、夯土基址、作坊、矿冶遗址、墓群巨型墓收重点钻探费 | 按本身面积每平方米 | 5元 | 事业 | |||||
(二)考古发掘费(含发掘费、考古发掘工作管理费、安全保卫费、不可预见费、文物保护费、资料出版费、远征费) | ||||||||
1、发掘费 | ||||||||
(1)古文化遗址发掘费 | 按发掘面积 | 事业 | ||||||
距地表深度1.5米以内的古遗址 | 每平方米 | 100元 | ||||||
建筑基址、作坊区、窑址、城址和其它重要遗迹区 | 每平方米 | 200元 | ||||||
水平走向的洞穴遗址、古矿井巷道 | 每平方米 | 300元 | ||||||
垂直竖井(如古水井等按井口面积计收) | 井口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收 | |||||||
A、深度2米(含2米)以内者 | 每平方米 | 1000 | ||||||
B、深度超过2米者,在1000元基础上,深度每增1米,在上一档次基础上 | 每平方米 | 500 | ||||||
(2)古墓发掘费 | ||||||||
A、墓口宽5.5米以下者,为中小型墓 | 事业 | |||||||
0.5米(含0.5米以下) | 座 | 300元 | ||||||
0.5-1米(含1米) | 座 | 600元 | ||||||
1米-1.5米(含1.5米) | 座 | 800元 | ||||||
1.5米-2.5米(含2.5米) | 座 | 1000元 | ||||||
2.5米-3.5米(含3.5米) | 座 | 2400元 | ||||||
3.5米-5.5米(含4.5米) | 座 | 4800元 | ||||||
4.5米-5.5米(含5.5米) | 座 | 10000元 | ||||||
B、墓口宽5.5米-10.5米(含10.5米)以内者,为大型墓 | 座 | 以10000元为基数,墓口每增宽1米,在上一档次基础上加收50%的发掘费 | ||||||
C、墓口宽度超过10.5米者,为巨型墓 | 座 | 视实际需要由双方商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 ||||||
D、墓道与封土堆 | 按实际每平方米 | 100元 | ||||||
2、考古发掘工作管理费 | 按发掘费的 | 20% | ||||||
3、安全保卫费 | 按发掘费的 | 10% | ||||||
4、不可预见费 | 按发掘费的 | 3-5% | ||||||
5、发掘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增加文物保护费和资料出版费 | 事业 | 文物保护费不超过发掘费总额20%,资料出版费不超过发掘费总额10%。 | ||||||
(1)发掘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古遗址 | ||||||||
(2)发掘总数在200座以上的古代墓葬 | 文物保护费不超过发掘费总额20%,资料出版费不超过发掘费总额10%。 | |||||||
(3)出土文物特别珍贵、丰富或遗迹特别重要的 | ||||||||
6、从考古单位驻地到考古工地距离超过25公里时,增编远征费 | 按发掘费的 |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