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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纠纷裁决

来源:县审计局 2019-07-1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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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审计纠纷裁决

行使主体:县政府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 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受理范围及条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需提交的材料:1.裁决申请书; 2.相关证据资料。

法定期限:6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承诺期限:6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理→裁决→送达→办结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2.审理责任: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3.裁决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送达责任:及时将裁决决定送达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 日内, 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 日。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职责边界:1、职责分工 县级:办理向县级政府申请的审计裁决案件。

2、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 日内, 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承办机构: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