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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号公报

来源:县人大网站 2015-10-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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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8号(总第219号)                       2015630

 

    

平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2

平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2

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3

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利用城乡供水枢纽建设项目收益债券进行融资的议案》的决议(8

关于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专题询问整改情况的报告(9

平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出缺席人员名单(12

 

 

 

 

平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第十八次会议

 

平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6月25日在县城举行了第十八次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饮用水源保护专题询问整改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满意23票、基本满意3票、弃权1票;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次全国(平江)经济普查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利用城乡供水枢纽建设项目收益债券进行融资》的议案。会议还通过了《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草案)。

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蒙珍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黎耀辉,副主任朱慕斌、李员明、何蒙珍、刘裕凡、李泓和委员共31人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欧阳晓耀、周虎光,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办、委副主任和梅仙镇、南江镇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艾有成、喻敏列席会议。

 

 

平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饮用水源保护专题询问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草案)》;

四、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次全国(平江)经济普查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发行城乡供水枢纽建设项目收益债券的议案;

六、其他事项。

 

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

 

(2015年6月25日平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全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会议决定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工委”)、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对办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等活动,重点围绕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实事求是,事由明确,内容清楚、具体。

第七条  代表可以一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联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真实而且是本人要表达的意愿。

第八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牟取个人利益。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涉及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申诉的;

(五)干涉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事项;

(六)对尚未审理终结的具体司法案件提出具体裁判意见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县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工委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给代表。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受理;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工委受理。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联工委应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进行综合分析,选择事关全局、群众普遍关心和有重要影响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确定重点处理建议。对重点处理建议进行重点办理和重点督办,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后的一个月内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交办。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交办。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退回。

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十日内重新协调落实承办单位;属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机关和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工委在十日内重新协调落实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交办机构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四条  负责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包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具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职责的有关机关、组织。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理工作实效和水平。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一时难以落实的,应明确办理时限,妥善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也不能超过六个月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应积极主动配合承办单位的工作。办理前承办单位应与代表面商办理工作方案,对重点处理建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及时报告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办理后应充分听取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工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分别答复代表。

(二)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只需书面答复领衔代表。领衔代表应当将答复转告其他附议代表;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团代表。

(三)答复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答复件应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记为“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记为“B”;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的标记为“C”。

(四)答复件寄送代表时应附《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征求意见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表》)。属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只寄给领衔代表《征求意见表》。代表对办理答复的意见,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向承办单位反馈。

(五)各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件及收回的《征求意见表》应同时报送县政府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工委等交办机构。

代表对办理的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征求意见表》上提出具体的意见或要求。承办单位应当当面听取代表意见,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一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每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开展复查,对近年已纳入规划和工作计划逐步解决的(“B”类)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立跟踪落实制度,积极推进,并在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再次答复。每年的续办落实情况要向交办机构报告。

对纳入(“C”类)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召开汇报会或上门面谈,向代表说明其具体政策,取得代表理解支持。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办工作采取全面督办和重点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组督促各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跟踪督办相关重点处理建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面督办的基础上,可有选择性地对相关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办。对重点处理建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题汇报、现场督办、代表视察等方式进行重点督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联工委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向承办单位了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或者约见承办单位主管领导,提出意见;也可以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依法提出询问、质询。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重点处理建议的承办单位应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应结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督办报告,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报告充分审议后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向社会公告。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其测评标准为:凡满意票超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70%(含70%),且不满意票率在10%以下的为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60%(含60%)的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超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40%的为不满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责令承办单位限期整改。

(一)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定时限办结或答复代表的;

(三)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员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认真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每年应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督办情况,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印发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并督促承办单位公开办理和答复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应当纳入县直机关绩效评估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本县具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职责的党委机关和人民团体。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利用城乡供水枢纽建设项目收益债券

进行融资的议案》的决议

 

(2015年6月25日平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平江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利用城乡供水枢纽建设项目收益债券进行融资的议案》,并听取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城乡供水枢纽建设项目收益债券进行融资的情况报告》。经过认真审查,同意县人民政府依托城乡供水枢纽建设项目,以“平江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新设立的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由省财政厅下属的省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按照项目投资总额60%估算,发行10年期、额度不超过8亿元的项目收益债券。为保证债券的顺利发行,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一定的财政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县人民政府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决算情况时,同时报告政府性债务使用和管理情况。

 

关于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专题询问整改情况的报告

 

县水务局  陈文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现在我就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专题询问整改情况向会议报告,请予审议。

去年10月28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就“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进行了专题询问,提出了加强水质监测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水源保护执法的联动机制、加快后备水源建设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加大对库区居民的生态补偿力度等四个方面的审议整改意见。对此,我局党委高度重视,把落实审议整改意见作为全局的重点工作来抓,着力解决好党和政府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关饮用水源大事。通过近期的扎实工作,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关于“加强水质监测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的整改落实情况

我们把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的头等大事来抓。

1、健全监测网络。建立了由县环境监测中心、县疾控中心、自来水公司三家联动交叉、信息共享的水质监测机制。投资60多万元,对尧塘水库管理所的监测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改造升级,同时还对其余24个乡镇水厂的监测设施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添置和完善,对所有乡镇水厂水源的取水、制水、供水水质实施全过程监管,全面完善了水质监测网络,确保万无一失。

2、提升监测能力。为提升水质监测能力,投入100多万元,正在对县水质检测中心进行全面的升级改造,升级完成后,水质检测项目将由原来的26项增加到42项,可提升到市级监测水平

3、增加监测频次。一是由县环境监测中心每月在尧塘水库启闭塔及水库中央各抽取水样一个,检测31项,每季加检测到64项。二是县水质检测中心逐步增加检测人员数量和技术力量,增加水质监测的频次,对水质监测点的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游离余氯等常规检测由原来的每月一次增加到每月两次。同时,每周在不定点地按管网布局分别取东、南、西、北的管网末端水样进行四大指标检测,每季对出厂水、水源水、管网水分别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每半年对水厂的出厂水、水源水、管网水进的水温、色度、浑浊度、PH值等11项日常规分析。

4、公开检测结果。由县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尧塘水库上游、支流、库区范围内的13个取样点进行水质监测比对,每月将水质检测结果在平江电视台、平江政府网、平江通讯、自来水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布,并以纸质报告的形式送发至相关领导、单位、社区、用户,切实提高水质信息透明度,确保人民群众用上明白放心水。

二、关于“水源保护执法的联动机制”的整改落实情况

1、明确管理机构。为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根据2013年第7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成立了由副县长周虎光同志为组长的县城饮水工程(尧塘库区)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尧塘库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库区水源保护的全面管理工作。

2、建立联动机制。县城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全面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水务、畜牧、林业、卫生、农业、环保等部门的联动与协作,集中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童市镇人民政府成立了饮用水源保护和产业开发办公室,县委督查室、县纪委作风办对库区就钓鱼、网鱼等现象进行了督查,基本杜绝了公职人员钓鱼的现象。今年4月,童市镇还组织了产业开发水源保护办公室、童市派出所、畜牧站、尧塘水库管理所等部门在库区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禁钓宣传和集中整治活动。

3、打击污染行为。一是严格控制污染源。我们与童市镇人民政府一道,严查库区养殖行为,在对原有30多家规模养殖场进行拆除整改的基础上,坚决杜绝再次反弹复燃。同时,县林业局在整个库区建立生态公益林2.4万亩,全面落实五年全封山的工作目标。二是严格杜绝人为污染。童市镇镇政府抽调了8名干部,不定期对库区进行巡视,目前,库区内钓鱼、网鱼、电鱼等现象基本得到了控制。三是清理污染物品。今年3月份以来,我们尧塘水库水面漂浮物30多吨,有效地保证了原水水质。同时,我们还投入20多万元,在水库大坝前建设了美观实用的生态拦污栅,从根本解决库区污染物飘散问题。

      三、关于“加快后备水源建设,提高供水保障能力”的整改落实情况

        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后,县四大家领导更加重视加强备用水源建设问题,结合我县“十三五”供水规划。一是:县政府责成我们水务局在三阳乡大桥村杨里源新建与尧塘水库配套的应急水源水库,该项目设计投资750万元,已上报省水利厅,今年有望进入“计划笼子”。二是:将黄金洞水库作为我县今后的主要供水水源,在“十三五”期间启动平江供水枢纽工程建设,计划2015完成第一期工程,从黄金洞水库引水至长寿,建设东部供水枢纽工程,并完成后续工程的可研、环评、立项等工作,明年上半年完成设计;2016-2017年实施第二期工程,即管网从长寿延伸至城关;尔后根据情况积极实施第三期工程,即管网从城关延伸至伍市。工程完工后,覆盖人口达60万人,从根本上解决我县过半数的城乡人口的安全饮水问题。

     四、关于“加大对库区居民的生态补偿力度”的整改落实情况

      尧塘水库上游库区11个村,从维护大局利益出发,为城关饮水工程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库区的禁养、 禁砍,禁建等给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此,县委、县政府在安排新一轮精准扶贫村名单时,全面考虑了他们的实际困难,已安排2015-2017年对库区6个村实施扶贫,其中市级单位扶贫村2个,县级单位扶贫村4个,加上第二轮的精准扶贫村指标,基本上能确保库区上游的11个村全部进入精准扶贫对象村。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县四大家主要领导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尧塘水库水源保护工作非常重视,经常亲临库区调研指导,特别是县人大的领导,每年都到库区听取相关部门就水源保护工作所做的情况汇报。还有县委问责办、督查室、作风办也多次到库区就水源保护工作进行督查,给我们的工作增加了动力和信心。但水源保护和移民稳定是一项头绪众多、任重道远的工作,我们有决心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各级各部门领导、社会各界一如既往的大力支持和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心存敬畏,忠诚履职,扎实工作,为保障全县人民喝上放心水而努力。

谢谢大家!

 

 

平江县第十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出缺席人员名单

 

主任:黎耀辉

副主任:  朱慕斌   李员明    何蒙珍    刘裕凡      泓(女)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甘志坚    李向阳(女)李炎平      李俊杰     李辉辉(女)

      吴松江      张旦根             陈妙春

易完桃    罗移东      周长江      袁幼芳       

凌对明            黄方林      黄国平     彭岳平

彭富强    喻毅超      赖湘平        

请假:李楠基    张够新    徐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