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业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你单位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6个月内,未按许可时的承诺要求投入运营车辆,不符合许可时的法定条件,请各普货经营业户接到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持相关证件到平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办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具体名单详见附件),逾期不办理的,视作自然失效。联系电话:(0730-6263590)
附件:平江县注销普通货运业户汇总表
特此公告
平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