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镇烟花爆竹打非清剿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省、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和平江县有关文件精神及“全域禁炮”规定,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基本消除非法运输、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属地落实监管”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夯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基础,确保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形势平稳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三市镇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徐 莉(镇 长)
副组长:吴再兴(党委委员、副镇长)
成 员:徐 鸣(安全办主任)
贺 仑(安全办副主任)
陈粤华 (党政办主任)
李 勇(派出所所长)
李谆谆(工商所)
游大庆(交警二中队)
各村(居)支部书记
专项整治工作组成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内容
(一)非法生产
1.凡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建设的,不论何种产品类别进行生产的;
2.退出企业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建设的;
3.前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的,又擅自组织生产的。
(二)非法经营
1.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
2.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采购、销售和储存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和经营、储存的;
3.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半成品、危险性原辅材料的。
(三)非法储存
1.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的;
2.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将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的,或擅自设立储存场所的;
3.储存烟花爆竹的;
4.违法违规出租储存场所的。
(四)非法运输
1.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危险性原辅材料运输的;
2.非法违规承运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危险性原辅材料的;
3.将烟花爆竹混入普货运输的。
(五)非法燃放
1.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无审批手续从事烟花爆竹燃放业务的;
2.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3.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六)加强“全域禁炮”宣传。加强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禁炮的宣传工作。重点突出公墓山、寺庙等重点燃放场所的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
(七)违反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对全镇所有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
四、举报奖励办法
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现金奖励(人民币200-500元不等)。举报电话:0730-6380049(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依法整治。针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实施整治。要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整治,推动烟花爆竹的打非清剿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跟踪督查,狠抓落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镇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经常性督查和指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法,严肃责任。凡因日常监管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力,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