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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禁售限放烟花鞭炮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城管局 2015-08-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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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我县扩大城区及周边村禁售、限放烟花鞭炮管理工作,维护城区良好的社会秩序,防止人员伤亡、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城市噪音、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鞭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燃放、销售烟花鞭炮的通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精细化管理、精益求精”为目标,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监督,进一步提高城区禁售、限放烟花鞭炮的成果,优化城区生态环境,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创建国家级文明县城,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提高市民遵守禁售、限放烟花鞭炮《通告》的自觉性,依法查处违规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行为,建立禁售、限放管理的长效机制,在城区燃放烟花鞭炮的现象明显减少。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为了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禁止销售和限制燃放烟花鞭炮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县城区烟花鞭炮销售、燃放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一)组织领导
     组长:欧阳晓耀
     副组长:姜伟南、柴晓阳、戴领梅、赵取平、王火丁、凌教平、吴定辉、何国庆、谢淼泉、潘典宏;下设办公室:城管局副长刘爱军兼任主任,负责组织、指挥开展日常工作;并组建联合执法队,公安、城管、安监、城关、三阳分别抽调1--2人参加日夜巡查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如下:
   1、县纪委、政府督察室:负责教育、监督县级机关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带头执行限制燃放烟花鞭炮的各项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燃放烟花鞭炮的行为给予教育,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监督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限制燃放烟花鞭炮的职责,追究职能部门在管理限制燃放烟花鞭炮过程中的失职行为。                   
    2、县委宣传部:负责对《烟花鞭炮安全管理条例》和县禁售、限放烟花鞭炮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加强烟花鞭炮安全燃放、规范经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媒体加强烟花鞭炮安全燃放、规范经营知识的宣传教育。
     3、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限放工作;组织实施限放前的部分宣传工作;负责清理、清除城区内烟花鞭炮残留物,保持城区环境整洁;负责协助对违规燃放烟花鞭炮的行为进行教育、处罚。
    4、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的违规行为;负责受理违法储存、运输烟花鞭炮的群众举报;负责审批许可焰火晚会,制定和部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查处携带、燃放不符合规格和品种烟花鞭炮的行为,组织销毁收缴的非法、伪劣、超标、违规销售的烟花鞭炮。
    5、 县安监局:负责烟花鞭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审查烟花鞭炮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状况、收回发放的烟花鞭炮销售许可证,监督检查“红线内”临时销售店(点)遵守相关禁止销售规定,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鞭炮行为。
  6、县民政局:负责殡葬活动中燃放烟花鞭炮的管理,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鞭炮。
  7、县工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鞭炮的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8、县环保局:负责在必要时,进行燃放烟花鞭炮、电子礼炮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检测工作。
    9、县教育局:负责将限制燃放、安全燃放烟花鞭炮的相关内容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组织学生开展限制燃放烟花鞭炮宣传教育。  
    10、城关镇街道、三阳乡村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禁售、限制燃放烟花鞭炮的宣传、管理工作;指导社区、村组开展限制燃放烟花鞭炮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举报违规燃放烟花鞭炮的人和事;安排专人参与联合禁炮行动。
   四、禁售限放范围
   (一)禁售限放区域。
    具体以路线为界,即东南:由原定的以华润燃气站沿平伍公路至百花台转盘、绕原106国道以内,扩大至天岳村、平原村、思源村;西:由曲池路至二中,扩大至城新村、城西村、城郊村;北:由浏家滩大桥、杨梓山、首家坪、画桥往城区内,扩大至北城村、北源村、古城村的秀野大道沿线以内;东:扩大至金窝村、大西村;其他地方不变。在此范围内均不得设立烟花鞭炮销售店(点),限制燃放烟花鞭炮。
   (二)限定燃放时间。
    除春节(大年三十和正月初一)、元宵节、立春当日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鞭炮。
   (三)禁止燃放场所。
    禁止在全县的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疗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输变电安全保护区、商品交易场所、公园、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交通主干道、车站、码头、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燃放。
  五、组织实施
  (一)宣传阶段。(2015年1月30日至2月5)
    围绕工作方案和通告,开展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县政府[2014]20号《通告》中有关烟花鞭炮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的各种规定,并将《通告》、宣传标语张贴到部门单位、社区、村组,将《致市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发放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收缴阶段。(2月5日至2月17日)
    收缴城区内已经办理颁发的《烟花鞭炮销售许可证》,对无证销售烟花鞭炮店铺和储存点的烟花鞭炮进行收缴,销毁。
  (三)联合整治执法阶段。(1月30日起)
    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告知经营户禁止销售的有关规定,告知居民春节期间燃放烟花鞭炮的时间、区域,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开展集中整治,由各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依法履行各自法定职责,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行为;三是春节前,再集中收缴“红线内”各经营商店中的烟花,规范行为,规范管理;四是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对违规燃放烟花鞭炮的人和事及时进行查处和曝光,对不听劝告,阻挠执法的,依法行政拘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县政府发布的[2014]20号《扩大城区及周边村禁售、限放烟花鞭炮范围的通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各种宣传资料,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烟花鞭炮禁放、限放的区域、时间以及注意事项等相关规定。将《公开信》、《承诺书》发放到户,并以此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劝告式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二)采取责任包干的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教育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家属子女,带头遵守禁售、限放烟花鞭炮的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是干部职工家属子女违反规定的,干部负连带责任、对个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单位负连带责任,并处1000元处罚。
   (三)设立违反《通告》规定的爆光平台,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人员,在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同时在平江电视台予以曝光,进行舆论遣责,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遵守《通告》的自觉性。
   (四)形成执法合力。建立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城关、三阳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主动通报情况,形成合力,从严查处违规运输、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行为,共同做好城区及周边村的禁售、限放烟花鞭炮的工作。
   (七)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对城区及周边村禁售、限放烟花鞭炮的日常管理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发动群众举报等途径及早发现、及早制止违规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行为;要充分发挥社区、村组创建专干的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社区、村组的禁售、限放烟花鞭炮的日常监管,及时反馈辖区内因乔迁、购物、婚丧嫁娶等违规燃放烟花鞭炮的信息,及时上门协助做好工作,创造安宁、和谐的人居环境,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祥和、愉快的春节。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